發生“地鐵劃臉”案,應在第一時間發布案件預警信息,提醒廣大市民注意防范。
日前,北京警方通報,發生在地鐵5號、10號線上的“地鐵劃臉”案告破,犯罪嫌疑人胡某已被警方控制。經初步審查,嫌疑人胡某因感情受挫惡意報復社會,在地鐵內持裁紙刀片劃傷他人。
有關“地鐵劃臉”案的消息和圖片,幾日前已有網友在微博上爆料。由于案發地點是人流密集的地鐵站,且針對不特定對象實施,事關公共安全,因此,立即引起了廣泛關注。北京警方成功破案,并及時發布偵破信息,對于澄清相關傳聞,穩定市民情緒具有積極作用。
雖然不斷有網友在微博上發布消息,提醒地鐵乘客注意安全,但自12月8日以來,仍然連續發生了5起類似案件,受傷者均為年輕女性,從一名受害者那里得到的信息也顯示,“警察說至少有5名女性被同一名男子劃傷臉部。”這表明,網友通過微博發布的信息,可能所言不虛,但由于未得到官方發布信息的確認,因而并未讓公眾引起重視,也未起到有效預防和制止犯罪的作用。
試想,如果警方在接到報案后,能在第一時間發布案件預警信息,提醒廣大市民注意防范,向警方提供破案線索,則此案辦理效果可能會更加好。也許,就能夠及時喚醒民眾警惕和防備意識,同時震懾犯罪者,從而最終減少受傷害女性的人數。
有人也許擔心,發布預警信息會打草驚蛇、影響破案,這是不必要的。因為地鐵里的監控錄像早已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形象,破案抓人是早晚的事,只不過要多費些工夫而已。
從以往的教訓看,當系列性刑事案件發生時,一些地方的警方往往出于穩定公眾情緒的考慮,將案情秘而不宣。但最終后果往往更糟,一方面會導致各種謠言、傳聞滿天飛,另一方面會導致受害面擴大。這一點,在2003年河南平輿黃勇系列殺人案、今年告破的云南晉寧系列殺人案等諸多重大案件中,均有深刻教訓。
對于事關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刑事案件,及時發布案情信息、提醒公眾加強防范,是警方的義務。今年10月份,公安部制定下發的《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
這是在總結以往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作出的具有針對性的規定。貫徹這一規定,需要克服公安工作中的“神秘主義”傾向,轉變執法理念,推進警務公開,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特別要意識到,隨著微博等新媒體興起,人人皆是“記者”,既如此,不如主動、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既有利于社會穩定,又可借助民力揭露、打擊和防范犯罪。至于擔心信息的公開會讓公眾恐慌,其實沒有必要,不要低估公眾的心理承受度,信息越透明,人心只會越穩定。(毛立新 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