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周黑鴨”廠商以每年85萬元的價格,購得武漢地鐵“江漢站”的冠名權,引起了社會極大關注,其中不乏大量質疑之聲:利用拍賣地鐵站名這樣的公共設施達到商業目的是否合法?即便是冠名,是不是也要“講究”一點?
拍賣站名籌款建造市政工程所依據的法律,是我國1999年通過實施的《公益事業捐贈法》,按照該法第14條的規定,“獨立捐贈”或對設施的“主要出資”者才有可能成為冠名者。對于那些一般捐贈者,按法律規定只能“留名紀念”而已。
從武漢地鐵建設資金總量上看,“周黑鴨”廠商捐贈投標的區區每年85萬元,根本算不上是“獨立”或者“主要”出資者,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話,改變原來站名的商業冠名權是站不住腳的。為了使冠名權合法化,武漢地鐵不改變原來站名,僅在前面加上一個商業拍賣的站名以達到“冠名權”的效果。這樣的做法有打法律“擦邊球”的嫌疑。
從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即便拍賣冠名權是為了公共設施更好的建設,但地鐵站名本身也是公共利益的范疇,它不僅代表一個城市的形象,也與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按照國家相關聽證制度的要求,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項,應該召開聽證會。因此武漢地鐵冠名的事情,即使是不開聽證會,至少也應該通過一定渠道聽聽民眾的意見。
同時,武漢地鐵因商業冠名權所得總計超過2775萬的資金,這筆錢的流向和使用方式,不僅要體現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精神,而且還應該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此前,長沙和天津地鐵站名也同樣被“冠名”,之所以沒有反響如此強烈,是因為那些被冠之名似乎比“周黑鴨”“講究”了一點。相比之下,我們在乘坐北京地鐵,看著諸如“德勝門”、“宣武門”這樣的站名時,立刻會感受到歷史的變遷和文化的積淀。然而,在武漢地鐵里看到“周黑鴨”的時候,第一反應可能就是啞然失笑。該市主管部門在得到冠名豐厚回報之后,是不是更應該考慮下自己到底失去了些什么?(朱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