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近日召開通報會,認定8月24日 造成3人死亡5人受傷的塌橋事故,完全是車輛嚴重超載所致。但這一事故定性,很多網民和媒體并不能接受,針對橋梁結構設計、施工質量是不是無懈可擊等問題,提出了質疑。(《北京晨報》9月24日)
既然調查結果已經定性,公眾質疑估計也改變不了什么。事故責任還得按調查報告確定,直接責任人為肇事車輛相關人員(通報稱將通過司法程序處理),間接責任人為存在“執法疏漏”的交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自然要承擔很大的法律責任,自己的死傷以及經濟損失,當是“自食其果”。而間接責任人,調查報告已說了是“疏漏”,對這類管理責任處罰時嚴厲不到哪里去,可以預見,他們能受的責罰很有限。
超載還是質量問題,責任劃分有很大的差別。但公眾質疑“超載說”,并不是說他們非要把責任往某些人身上引,而是出于對安全的關切。換句話說,民眾對塌橋問題如此上心,是出于對不安全的恐懼。試想,如果民眾不敢過橋,或者過橋時膽戰心驚如履薄冰,那是什么樣的心情?
塌橋事故嚴重傷害民眾的安全感。無論是橋梁質量存在問題還是超載讓橋不堪承受,都會讓人心存憂慮,但后者對人造成的心理壓力更大。這不但因為,超載的發生就如家常便飯般平常,也因為相關部門對超載危害的控制形同虛設。
根據2011年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數據,目前全國干線公路貨車超限率為10%左右(嚴重時在70%以上)。全國有多少貨車,無疑是個龐大數字,多少車在超載,自然也就驚人。每天這么多超載加在橋梁身上,隨時可能讓橋垮掉,那廣泛分布于各地的橋,不就成了隨時可能爆炸的“炸彈”?面對這些或懸于頭上,或埋于腳下的“炸彈”,老百姓不能不心生恐懼。
超載危害多,這是常識。但以前人們對超載危害的認識,多在行車安全上,如今多起橋梁垮塌事故,讓人“真切”地感受到了超載的另一種危險。超載如此可怕,但有些地方的職能部門好像對危險并不怎么放在心上。不是嗎?在不少地方,治理超載成了一種執法經濟,成了一些部門預算外資金或者“小金庫”的重要財源。就在幾天前,媒體報道了河南鄭州的“超載月票”怪象:一輛四軸貨車交費1200元后即可保證一個月超載免交罰款。這種“創舉”,讓罰款赤裸裸地成了收錢,而治理超載,也赤裸裸地成了創收,哪里能見到對超載危害的半點防范心理。
如果說,超載真是那么可怕,對超載就不能罰款了事,消除超載的危險必須消除超載的事實,罰款以后放行,不等于讓其去“壓垮橋梁”嗎?可是,罰款成了各地治理超載的不二法門,而且多是罰款了事。哈爾濱塌橋事故也是如此,調查結果通報說,“吉林省德惠市公路管理段對2-4號車進行了處罰,沒有按規定采取卸載措施”。罰款了事如此大行其道行,而且有些執法者還有意縱容超載,保護橋梁不垮塌也就沒什么屏障了。
超載泛濫,而我們的橋梁又是那么不抗“超”,留給公眾的就只有心慌恐懼。要消除這種恐懼,要么有效治理超載,要么把橋梁修得更結實些。相對來說,還是后者更容易做到。畢竟,超載者的僥幸心理難以根除,面對那么多的超載者也難以織起沒有漏洞的防范網,加上超載治理留下的權力尋租空間是一個難去的體制之“瘤”,治超載很難短期見效。而讓橋梁更結實些,似乎并不是高不可攀的目標,畢竟,抗“超”的橋梁不是沒有。一個經常被人提及的例子是,茅以升主持修建的錢塘江大橋,設計荷重15噸,60噸的汽車也可通行,設計壽命50年,可時間過去75年了,至今屹立不倒。
把橋都壓垮了,超載“罪不可赦”。但可以預見,這一重罪在身,并不會讓超載現象在短時間得到改變。超載之重,看來還只能由橋梁自己承受——把橋梁建得更牢固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