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深圳市城管局日前透露,城管可能不再外包給公司,深圳最遲兩周內出臺新政。
城管外包,說得更準確一點,其實相當于建設工程中的“層層轉包”,因為城管本來也沒有執法權,它們的執法權也是通過一定程序“批發”過來的。他們再把執法權轉包給物業公司和保安公司,這不是建筑行業嚴格禁止的層層轉包嗎?
記得鐵路行業,就因為工程層層轉包,出現了“騙子承包、廚子施工”的鬧劇,城管外包也是這樣。“大部分協管員沒有專業的執法素養、職業道德和法律知識,向小商小販收取保護費,自己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而所謂物業公司和保安公司的監管也根本靠不住,他們自己的素質就成問題。
“城管外包”據說是把“服務”和“執法”分離,只外包“服務”一塊,這其實是不可能的。在實際操作中,哪些屬于“服務”,哪些屬于“執法”,很難有一個明確的界限,“服務”也需要執法,執法離不開“服務”。而實際上,也就是把一定范圍內的城管業務都包出去了。這就等于隨便把武器發給一個過路人,讓他去管理市民;等于把手術刀發給一個市民,讓他去進行醫療服務。
五年后終于知道城管外包的錯誤,當初,這樣明顯違反基本法律原則的錯誤決策是怎樣出臺的?這樣的做法怎么成了先進經驗?難道因為城管局人手緊張,就可以推卸掉權力和責任?難道創新就可以只講效率或效益,連法治原則也可以拋棄?領導的拍板、專家的鼓吹為什么能夠超過老百姓的意見?所以,取消城管外包,政府五年后又走了回頭路,這段路不能白走,要總結教訓,以戒今后,不是“叫停”“取消”就行的。(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