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出租車安裝攝像頭一事引發公眾熱議,爭議的焦點在公共安全和個人隱私之間的矛盾上。
出租車雖然也是公共場所,但是它們與商業場所、車站等公共場所有極大的區別,前者同時也是消費者的私人空間。在某種意義上,這些場所的私人性遠多于公共性。出租車內安裝攝像頭,雖然有利于方便管理,解決乘客和出租車司機之間出現的糾紛,但在筆者看來,安裝攝像頭后,消費者個人的隱私權也就不復存在了。
從法律上講,可以對抗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情況主要有這樣三種:一是公民有違法犯罪嫌疑;二是公民的隱私權與公共安全利益相沖突;三是公民的隱私權與公眾的知情權相對抗。由此可見,隱私權只有在特定的具體情形下,相對特定的具體對象才可能不被保護。
可是,僅僅為了便于管理,就在出租車內安裝攝像頭,就置公民的隱私權于不顧,顯然是一種沒有法律依據的管理行為。公民的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秘密,沒有公民個人的同意或者法律上的明確理由,任何人不得隨意侵犯,也不受任何公權力的強制。也就是說,出租車內安裝攝像頭,已屬于侵犯個人隱私的范疇,理應明令禁止。(馬廣志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