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一些哈爾濱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飛機時出現長達8個多小時延誤,航空公司為此給予每人200元補償。但部分獲賠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單”,無法購買春秋航空機票。律師稱,航空公司此舉涉嫌剝奪公民自由出行權利,還涉嫌違法。(《法制日報》7月18日)
航空公司這種做法,顯然不僅“涉嫌違法侵權”,而且從“黑名單”自身角度打量,也顯得十分悖謬,在一定程度顛覆了“黑名單”制度原有的本意和初衷。
眾所周知,“黑名單”原本是一個以“誠信構建”為核心的制度。一方面,它通過曝光各種不誠信的污點記錄而建立起來的,另一方面,其根本目的也在于,希望以此警戒不誠信、推動維護社會誠信。
而上述春秋航空的旅客“黑名單”,無疑并不具備這種應有的誠信內核。航空公司航班長時間延誤本身就是一種不誠信行為,旅客對此表示不滿,也并不一定就是什么不誠信的“黑色”污點,而是正當合理的維權行為。那么,為這種維權行為濫設名不副實的“黑名單”,顯然不可能起到任何懲戒不誠信、推動誠信的積極作用;反倒會進一步產生破壞誠信、助長不誠信的消極社會后果。比如,助長航空公司任意延誤航班的不誠信、漠視旅客權益的不誠信——今后,一遇旅客投訴索賠,就能肆意“拉黑”旅客,航空公司還有努力改進服務品質的必要和可能嗎?
從這個意義上說,航空公司單方面濫設“黑名單”,最終“拉黑”其實并不止是旅客,更是其自身的誠信、信譽。自身航班長時間延誤,不思反省改進,反而苛責旅客維權,以“黑名單”方式“報復”,這樣的航空服務,今后還會有多少旅客愿意繼續選擇?恐怕不等航空公司“拉黑”旅客,廣大旅客也會先行“拉黑”航空公司了。
殊不知,誠信意義上的黑名單,任何時候都不是單向而是雙向互動的——商家可以設置“旅客黑名單”、“拉黑”消費者,而旅客同樣也可以設置“商家黑名單”、拒絕不良商家,這樣的“黑名單”即便不形諸文字,也會存在于消費者心中。
當然,強調航空公司濫設“黑名單”不合理性,并不意味著,任何旅客“黑名單”都是不合理的,更不意味著,針對航班延誤等現象,旅客的任何維權行為和方式都是合理、應被接受的。像時下媒體時常曝光的一些過激甚至暴力旅客非理性維權行為,霸機、沖闖停機坪、毆打乘務人員等,便不僅不被認為是合理正當的,而且必須予以嚴厲懲戒——這其中,當然可以包括設置“旅客黑名單”這樣的懲戒手段。
但在這里,同樣須強調,要確保“旅客黑名單”的公正合理性。其一,“黑名單”設置權不能簡單地交給作為一方當事人和企業身份的航空公司,而應由中立權威的政府職能部門來具體設定操作,事實上這也是美國等發達國家類似“黑名單”制度的普遍做法。
其二,列入“黑名單”的具體甄別標準依據,必須充分建立在維護公共利益、安全的基礎上,也就是說,某位旅客所以被“拉黑”,不能僅僅因為它“得罪了”航空公司,而只能是因為其可能對包括其他旅客利益在內的公共利益構成了危險。
因此,對于上述“黑名單”事件,不僅應批評航空公司的濫設行為,也要進一步檢討并盡快完善我們關于“黑名單”設置的相關法律制度規范。(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