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一些哈爾濱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飛機時出現長達8個多小時延誤,航空公司為安撫情緒不滿乘客,給予每人200元補償。但部分獲賠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單”,無法購買春秋航空的機票。律師稱,航空公司此舉涉嫌剝奪公民自由出行的權利,涉嫌違法(7月17日法制網)。
黑名單事件顯然不是一種“創新”,同樣是春秋航空公司,早在2007年7月19日,該公司上海飛大連航班延誤。十余名旅客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其因延誤所造成的損失,被春秋航空拒絕。隨后,部分旅客開始長達十余小時的“霸機”、“占機”行為,拒絕離開飛機。該行為導致春秋航空公司受到經濟損失十萬余元。隨后,春秋航空公司將鬧事旅客列入黑名單。
旅客在航空器上實施的機上滋擾行為,破壞航空秩序,威脅航空運輸安全。因此,當個別旅客的滋擾行為侵犯到大多數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和機上良好秩序,擾亂安全飛行時,旅客黑名單拒絕滋擾旅客登機,顯然于公共航空安全的保護不無裨益。
不過筆者認為,旅客黑名單雖有其合理性,但涉嫌侵犯個體權益。從航空運輸實踐看,航空公司旅客黑名單的合法性取決于相關運行程序的合法與否。
首先,我國合同法規定:“從事公共運輸服務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合理的運輸要求。”這就是說,只要旅客或者托運人的要求是合理的,承運人就有義務按照旅客或托運人的要求進行承諾并與之訂立運輸合同;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之訂立運輸合同,即通常所說的“拒載”,就是不履行法定義務,就要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所導致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黑名單是一種變相的拒載,顯然違背合同法相關規定,而讓這種做法成為合法的唯一可能性就是通過法律途徑對進入黑名單者進行“鑒定”。
其次,旅客黑名單涉及自然人主體的人格權、自由權等基本人權,對黑名單的擬訂應格外慎重。為防止過強的主觀性,黑名單擬訂主體應是獨立于旅客和航空公司之外的第三方。鑒于此,相關法律可以規定,航空公司應該將行為事實、所造成的損害等與其相關的一系列內容予以書面陳述,將該旅客列入黑名單的申請一同遞交有關司法機關或法律授權的其他機關,由該機關予以審查、核實、裁定并最終確認將該旅客列入黑名單。
最后,在航空公司欲將某位旅客列入黑名單并上報有關部門時,應采取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該旅客,使黑名單的制定過程清晰透明。該旅客有權閱讀航空公司關于其行為的陳述并提出異議,有關部門應聽取其異議,據以作出公證、合法、合理的裁定。若旅客對相關部門將其列入黑名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尋求司法救濟。
綜上所述,只有將這種制度運行程序合法化,才能避免非議,充分發揮其促進中國民航運輸的健康和諧發展的作用。缺少博弈規程,黑名單即便成為制度,也難以達到其期望的法律效力。(錢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