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玲/畫
山西河津住建局原局長薛新民為入黨、升遷,先后數次填報不同出生日期,檔案有4種年齡記載,最大的1960年,最小的1969年,6月初已被免職。早在2010年薛新民曾因學歷、年齡問題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僅一年后就被任命為住建局局長。6月初,山西省河津市委召開常委會議,提名免去了薛新民河津市住建局局長職務(7月16日《新京報》)。
實事求是地說,這則新聞最大的看點不在于河津市委將這名“彈簧干部”罷官免職的處理決定,而在于“四次年齡造假”和2010年被舉報受黨內處分僅一年后再次升遷為住建局局長。年齡時而加幾歲、時而減幾歲,像彈簧一樣在需要的時候伸縮自如……這種荒誕所反襯出的其實不僅是“彈簧干部”的膽大妄為,而是制度正義的虛置和組織審查的無力。
眾所周知,無論是入黨還是升遷,都具有一整套嚴格的制度流程和審批程序,尤其是在干部提拔方面,我們的制度體系還是相當完備的。組織部門考察和審核預提干部檔案,對其年齡、黨齡和學歷等信息進行核實,是一個基本的前提。如果說一次造假成功是審核的疏漏、是僥幸蒙混過關,可以用干部管理有漏洞來解釋;那么,一連四次年齡造假都堂而皇之一路綠燈,甚至剛被處理問責旋即升官,所暴露出的問題足以讓人深思警惕了。
這些年,“彈簧干部”頻頻被曝光,情況基本雷同。造假的干部是為了升遷,而如果沒有有關部門的“保駕護航”也根本無法得逞。事實上,年齡造假的“彈簧干部”們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否則也就不會出現“熟人舉報”,可制度和“組織”卻對此往往是熟視無睹,制度被揉捏成了橡皮泥。有彈性十足的制度,出現“彈簧干部”就沒有什么好奇怪的。
從這個意義上說,“彈簧干部”的年齡造假問題不是一個官德問題,而是“權大于法”的局部官場生態問題。要想禁絕“彈簧干部”,除了要嚴格制度落實之外,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發現一個嚴懲一個,要讓“彈簧干部”一“彈”就完,將之開除出公務員隊伍,提高其造假成本。同時,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配合”的責任,不能走過場。(王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