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州市國資辦正式表示,村民吳高亮在河道內發現的烏木屬于國家所有,并給予他共計7萬元的獎勵。對待這個結果,不僅烏木發現者吳高亮表示不滿,而且據最近一項網絡調查顯示,一半以上的網民支持吳高亮提出的400萬元獎勵,另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人認為國家應該按照烏木評估價給予獎勵。
“烏木之爭”之所以眾說紛紜,歸根到底有兩個問題:所有權問題和獎勵多少問題。
“烏木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的依據應該是《物權法》中關于發現物、無主物的相關規定,同時我國并沒有明文承認物權制度中的“先占制度”,所以,對待從國家河道中發現的烏木所有權應屬于國家。“烏木之爭”對所有權的爭論給立法機關提了個醒,其一,《物權法》中應增加“先占制度”,這對確保物盡其用,保護發現人權利有重要意義;其二,《文物保護法》中應以列舉的方式明確烏木等自然形成的珍品也屬于國家文物保護范疇,這對保護日益被侵害的國有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烏木之爭”事件中,面對價值千萬的財產僅給予發現人不到百分之一的獎勵,似乎太少了。首先必須明確一點,相關法律將文物所有權歸于國家的立法目的,并不在于“與民爭利”,而是在于切實“保護”文物,在于更好地將文化傳承下去。從這個意義上講,國家對待文物捐贈者、發現者有義務去提高獎勵以達到鼓勵更多人效仿。
在市場經濟中,法律和經濟作為調解社會秩序的兩大手段,二者缺一不可。只有法律和利益雙管齊下,才可以達到最好的治理效果。反之,則可能會導致法律與道德失衡,引發法律和道德危機。試想一下,一個價值千萬的烏木被捐獻國家僅獎勵7萬,那么,以后誰還愿意去發現和報告更多的烏木呢?如果又發現了珍品,同時面對上繳國家的“低價”和私自販賣的“高價”,這將會產生怎么樣的法律和道德風險,不言而喻。(朱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