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大亞灣區政府設獎獎勵媒體記者、通訊員對當地成績成就的正面報道,其中中央級媒體每篇報道最高獎1萬元,而市級媒體最低可得100元。這一“內部文件”近日被記者曝光,變相賄賂與媒介倫理問題再度凸顯。
為了吸引媒體的“正面報道”而懸賞,這不是一般的“獎勵”,輕言是收買,重言是賄賂。賄賂一般理解是用錢、物來收買某人;而法律上的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賄賂的主要特征,是雙方或多方利用公權力進行利益交易。大亞灣區政府是權力機構,如果出色完成職責并有新聞價值,作為社會公器的媒體給予報道,這是天經地義的。對政府而言,報道彰顯了政府的功績;對媒體來說,具有傳播價值的新聞也帶來受眾,這是你情我愿的正當行為。但一旦為了宣傳對“正面”進行獎勵,無論是商業機構還是權力機關,都難逃收買或賄賂的嫌疑;而媒體的報道應該只看新聞價值不看“獎勵”價格,收受“獎勵”,采編人員就是利用自己的權力獲取利益,同樣難逃有償新聞的指責甚至是受賄的指控。
美國曾有一個劇作者邀請一位劇評家喝咖啡。這位劇評家寫了篇劇評給一家著名報紙,當編輯得知劇評家喝過劇作者的咖啡后,就拒絕刊登這篇劇評,理由是他喝過劇作者的咖啡,可能使劇評失去客觀性。編輯如此斤斤計較于一杯咖啡,在我們這里一定被看成小題大做。可是在嚴格遵守新聞倫理的社會,人們認為盡管這是一個小小的“蟻穴”,但如果不加封堵,可以釀成大缺口,最后沖毀“千里之堤”。
在我們的社會現實中,商業、團體、機關、個人等與媒體在經濟上的關系還十分曖昧,利益輸送與收受相當普遍,已經從潛規則浮升為明規則;谶@樣的社會情境,貿然說大亞灣區政府懸賞“正面報道”是一種賄賂似乎不太現實,但這至少屬于“此風不可長”的范疇。
所謂“正面”與“負面”其實不像人們想象的那么簡單。廣州媒體經常報道廣州的“負面新聞”,廣州就常常得到人們的正面評價。常有壞新聞的地方不會太壞,全是好新聞的地方一定不好。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完美,呈現事物負面有助改進,允許負面報道說明自信,更說明有改進的意愿。大亞灣要是懸賞找問題提建議者,并把問題和建議公開給媒體,相信它所帶來的評價將遠比懸賞“正面報道”更為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