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日前批轉《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并下發通知要求貫徹執行。該通知顯示,“十二五”期間我國將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實現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各地互認,累計合并計算。
鑒于全國各地社保體系“劃疆而治”的現實,社保尤其是醫保關系的轉移接續一直因“轉出容易轉入難”,無法適應當下人員勞動關系高頻流動的社會現實,而飽受詬病。今次有關部門專門提出要在“十二五”期間實現“各地醫保繳費年限互認”,無疑是對上述民生訴求的直接回應,出發點固值得肯定。
不過,仔細分析,這一看似立足于現實具有可操作性的解決辦法,看起來仍是一個缺乏全局考量的“政策補丁”,仍有諸多遺憾之處,不僅操作落實難度高,且還更易使業已存在的社保制度歧視進一步公開化。
此次“醫保新政”將政策調整的重點聚焦于不同地域醫保關系轉移接續,但卻根本未提及在各地社保醫保信息尚未實現聯網的情況下,當事人已繳納的醫保費用是否隨之轉移,如果轉移又將通過何種途徑進行,也不明確當事人在轉接后究竟按原地域還是新地域的報銷標準進行醫療支出核算。更關鍵的是,有社保全國統籌遭遇不少地方阻力而遲遲難以落實的前車之鑒,此次醫保新政依舊沒對醫保關系轉接的標準流程進行明確規定,也未對轉移過渡期的時間上限及過渡期內的醫保適用做出規定,這就更有可能為部分地區通過自行設定的操作辦法從實質上阻止醫保關系的轉移,提供便利。
與此同時,此次醫保新政也延續了以往社保政策制定中,提原則理念,“委托放權”給地方政府進行“制度探索”的慣例,由于社保制度本身涉及中央和地方兩級的財政資金安排,過度“放權”也會使強勢地區不斷強化自身的既得利益,不僅不愿出錢,甚至還會向上爭取更多資源。而這必然會妨礙對落后地區社保體系應有的資金支援、轉移支付。
另外,鑒于各地社!皠澖巍钡默F狀,各地社保待遇存在顯著差異,這已經構成了隱形的制度歧視。而此次有關部門提出“醫保繳費年限互認”,卻對轉接后當事人的報銷標準含糊其辭。那么發達地區就可以此為依據,更加名正言順地在報銷標準上對本地居民和遷入居民直接實行雙重標準。這種由隱性轉為顯性的制度歧視,勢必將使社保制度“公正公平”的核心特征遭遇沖擊,社保制度維護社會穩定、釋放貧富差距矛盾的制度功效亦將難以發揮。
有鑒于此,有關部門有必要針對本次醫保新政可能存在的上述問題進行調整和修正,拿出決心,以足夠的投入對現有的醫保乃至社!皠澖巍钡木置孢M行全面而徹底的改造。具體而言,首先就是從硬件設施上加快全國社保醫保信息的聯網工作,同時明確醫保關系轉接的落實時間表、流程和操作辦法,并拿出資金對轉接可能形成的醫保繳費缺口進行一定程度地彌補,即便難以在短時間消除各地醫保待遇差距,也要盡快對全國醫保社保資金進一步提高統籌層次,盡快實現實質意義上的“省級統管統籌”,進而為落實醫保社保全國統籌打下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