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泰興的潘先生開車送表外甥女婿小陳到南京祿口機場搭乘飛機,抵達機場時,小陳為了答謝表舅,在車上放了650元錢,這一幕正好被抓“黑車”的南京市交通局客運處的稽查人員看到,潘先生被處以8000元罰款。(6月7日《揚子晚報》)
這完全是親戚之間的人情往來,兩人的筆錄中相互印證,但客運處的稽查人員非要認定人家是非法營運,并且振振有詞:潘先生無營運資質,有收錢事實,憑這兩條即可認定為黑車,至于兩人是親戚關系,則“不在我們界定‘黑車’性質的考慮范圍之內”。
很多網友直呼“搶錢”。依我之見,更準確地說法應是“合法地搶錢”,如果覺得不好聽還可換一種說法,那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執罰經濟”——其要義在于:罰款從執法的手段異化為執法的目的,執法反而成了罰款、創收的手段甚至幌子。
憑無營運資質、有收錢事實即認定“黑車”,確實是符合規定的,因為相關規定并沒有說非法營運僅限于陌生人之間,也沒有將親戚、朋友乃至親屬排除在非法營運范圍之外。其荒謬性在于:假如你開車送兄弟、姐妹或父母去某地,對方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非要塞點錢給你,并不幸被客運處稽查人員看到,只要他們樂意,即可認定你非法營運。
稽查人員當然也是人,也懂得人情禮節,當他們核實潘先生和小陳的情況后,不罰款難道就是執法不嚴、違反相關規定嗎?當然不是,問題只在于,到嘴的8000元肥肉哪舍得丟?于是他們裝得不通人情,擺出一副鐵面無私的樣子。
還有一個問題不得不提。小陳剛下車,一名稽查人員就強行坐進副駕駛座,并迅速將車鑰匙拔了下來。私家車內空間就像是居民住宅,稽查人員未經車主允許強行進入車內,他們有權力這樣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