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賦予政府監管部門對于食品安全更大權力的同時,應體現出與權力相匹配的責任。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稿”)日前公開征求意見。針對民眾關注的“地溝油”、“食品添加劑”等熱點問題,條例規定,企業違規將被停業。
此次食品安全條例的修訂稿,確實亮點不少,如準入門檻更嚴格,涉及范圍更全面、對違法懲戒力度加大等等。不過,修訂稿也有不足——在賦予政府監管部門對于食品安全更大權力的同時,與權力相匹配的責任規定尚不充分。
對于政府監管部門的責任要求,修訂稿在文末的第六十六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導致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以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單位,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分析這一條款,不難發現兩個問題,其一,對于政府監管不力的追責,門檻設置太高,缺少一套日常化的追責體系,其二規定監管部門不履行職責要受追究,但對于監管部門如何履行職責,卻沒有一套硬性的要求,以保障執法的到位。
當下,食品安全隱患和危機重重,固然與法規的不健全有關,如準入門檻過低,懲戒措施不嚴等,但也要看到,執法不嚴,監管懈怠,更是食品安全難以根治的重要因素。所以,完善食品安全立法,除事無巨細對個人和企業的責任和義務作出要求之外,也應讓政府如何監管,更加明晰化。
在許多國家,法律對于政府監管食品安全,或實行量化要求,或責任到人。例如,德國就規定,監管部門對食品采取不定期突擊抽查檢驗,如嬰幼兒產品和易腐食品(如蔬菜),此類商品的批發商或中轉站,每月每天都必須進行抽檢,此類商品的生產企業,則每月須抽檢一次。對于食品手工制作和零售商,每年的檢查不得少于4次。對大型廚房和食堂,每年的檢查是3次到6次。總之,法律對政府監管有嚴格的操作規范和記錄。
美國的法律規定,政府須向屠宰場派駐檢查官,檢查官在屠宰場全職上班,工資福利由政府發放,送到食品加工廠的肉類要經過檢查官檢驗,包裝盒子上都貼有檢查官簽發的合格證。駐廠檢查官須每6個月換一次,不得接受工廠賄賂,否則會被開除公職,追究刑責。
反觀北京食品安全條例的修訂稿,尚缺乏對政府監管的硬約束,修訂稿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年度抽檢計劃,但對于抽檢的形式和頻率,卻沒有要求,也沒有對抽檢實施情況的監督措施,修訂稿規定食品經營者對于不符合標準的食品要進行銷毀,卻沒要求監管部門對銷毀過程進行監督。修訂稿規定發生食品安全問題要懲處相關單位和個人,卻沒明確對這些問題背后可能的監管缺位應進行行政和司法調查。
食品安全的治理,執行的缺失其實是最大挑戰,因此,食品安全立法不能忽視監管責任,只有將監管執法納入法律約束,強化問責,迫使政府監管對于食品安全保持高壓態勢,食品安全才能有改善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