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關于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不屬夫妻共有財產的解釋,引發許多在房產證上無名的夫婦急于加名的憂慮。而某市“加名稅”的做法,又讓許多夫婦面臨無端的巨額財產稅。不久前,國家稅務總局終于下達了夫妻之間房產權證加名不收稅的通知,使得由“月餅稅”“加名稅”等引起的公眾對稅收政策的質疑略有緩解。
稅收是在公民創造收入的條件下,國家按法律規定征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稅收得到國民支持的重要前提。稅收,歷來只與生產、流通環節的經濟來往有關,從來沒有與“沒有經濟來往”的婚姻有關。
當然,世界上是有借婚姻發財的事,這只有在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才能實現實質性的財產轉移。但在婚姻存續期的這種發財,是家庭成員間的財產分配,這些財產在取得的時候已經依法繳納了稅收,這次分配就不應該再征稅。更不要說“加名”這種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對婚姻承諾的非經濟來往了。
家庭是一個社會的細胞,家庭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我們的稅收政策應該更多地為社會穩定出力,也就應該為促進家庭穩定出力。就目前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而言,征收的基礎應該以家庭的人均收入為基數,因為沒有工作的家庭成員在家務勞動中是同樣有所付出的。家庭中直接有經濟收入的成員的收入,實際是家庭成員(包括沒有工作的成員)共同的收入。據此,才有所謂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配的法理基礎。
現在,只對有收入一方來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本不顧其所需要負擔的家庭,這種借口“計征困難”的懶政,實際是稅收政策侵犯了家庭利益。因為,按市場勞動力屬于可交易商品計,有收入一方應該支付另一方家務勞動報酬,而這里也是有免征稅額的!
正所謂“軍功章里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除了平均分割共有財產外,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離異后有收入的一方對無收入或收入低的一方,還需要支付維持社會平均生活水平的撫養費用,直至其又有新的收入為止。因為,一旦弱者陷入困境,社會救助就要花納稅人的錢,這是不公平的。
稅收政策必須在強調合法性的同時,更多體現人性關懷,盡可能降低民眾的負擔,而不應該一味地強調“應收盡收”。就如“月餅稅”征收雖然有依據,但我還是要說:這本來應該由政府發的月餅,企業替你發,你還要加到職工個人所得來征稅,是不是過分了點?因為我們的一切都是為了人民生活的更加幸福。
在涉及婚姻財產分割政策上,稅收政策應該盡可能遠離婚姻,不要在還“八字沒有一撇”的“離婚”上,自己去惹屎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