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正式實施。隨著房子日益成為家庭核心資產,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中引起爭議最多的條款幾乎都與房子有關。事實上,除了婚后父母贈予一方的財產歸一方是新增明確,其他條款實際操作中基本上已經比照辦理。之所以引起爭議,一方面是一些女性自動代入了男性負責準備婚房的情境,另一方面,誤認為維護自身權益所能依靠的惟有法律。
即使是考慮男方貸款買房,新的司法解釋對女方權益的保護也有增加。在現行司法實踐中,婚前房歸貸款方所有基本上無異議,各地執行差異的是離婚時對參與還貸的另一方的補償標準,是僅補償還貸款項和利息,還是需要加上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前者顯然有失公平,尤其是在房價日新月異的現在。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婚前貸款買房離婚時房產歸貸款方所有。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另一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厘清類似情況可能產生的爭議,維護了女方的權益。
新的司法解釋與房產相關條款嚴格來說保護的并不是男方的權益,而個人私有財產權。盡管現實中男方準備婚房是常態,但女性擁有房產的也不在少數。鳳凰男與孔雀女的熱門話題中,男方家人將女方準備的婚房占為己有,在離婚時強行分割的案例并不罕見。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類似案例中權益得到維護的顯然是女方而非男方。經濟獨立的現代女性在婚前就擁有自己房產也越來越多。因為新的司法解釋維護房產所有者的權益就批重男輕女顯然有失公允。
不能否認,新的司法解釋對婚姻中的弱勢群體,如家庭主婦,可能會產生不公。結婚時,女方投入在房產上的裝修家電等費用也難以得到補償。但法律并不是女性維護自身權益的惟一途徑和手段。最簡單的辦法是男方分擔首付,其次可以將裝修家電等房屋必要支出折價分享產權比例。最低限度可以保留發票收據,轉帳記錄等,不幸離婚時作為析產憑證。對家庭婦女,可以與丈夫簽訂協議,約定房產在婚后如8年后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既擁有了一份保障,又避免了夫家家產旁落的擔心。其他類似爭議最為有效也是普遍的做法莫過于簽訂婚前協議。也許有人會說算得這樣清楚還算夫妻嗎?如果你心無芥蒂,自然不用多此一舉。但如果房產的歸屬已經成為心頭陰影,反不如坦然面對,免去了未來幾十年可能的互相猜忌。
與離婚時房產分割相關的新的司法解釋并非揚善,而是抑惡。它不能使離婚這件壞事變好,卻可以使壞事不要變得更壞,避免在婚姻破裂,感情受挫時,因為房產分割上的不公平感造成更大的創傷和糾紛。法律是底線卻不是惟一選擇。當事雙方完全可以用法律允許的各種手段爭取和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