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市民溺水,該市冬泳協會成立的民間公益組織——水上義務搜救隊隊員到場施救,遭到鄭東新區巡防隊員的阻止,要求出示“打撈許可證”,否則不能下水。最終,溺水者死亡。經調查,鄭州并不存在“打撈許可證”。鄭東新區稱,巡防隊無法核實搜救隊員身份和判斷打撈能力,本著對他們生命安全負責予以阻止,同時否認要求出示打撈證(8月8日《京華時報》)。
公益性組織對溺水者施救被阻止,巡防隊員不僅未下水施救而且阻攔市民下水——這樣一則關乎人命的新聞,再附屬上見義勇為被遏止的道義與非道義,注定會引發如潮的口水淹沒掉巡防隊的回應。加之行政許可泛濫成災,一眾巡防隊員口出大言創造了一個“打撈許可證”,更會讓洶洶的輿論火上澆油,引來口誅筆伐一片。
但是,翻看河南當地報紙更詳盡的報道,事件原貌是:負責溺水救援的消防部門從事發當天中午到下午4點30分左右,在事發地點尋找打撈溺水者,義務搜救隊隊員于當日15時許趕到現場,其時消防官兵并未停止救援。巡防隊對此的解釋是:如果真是救溺水者,屬于緊急情況,搜救隊自然可以下水救人,而如果打撈的話,因為運河內禁止游泳,最好由消防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
這種背景,幾乎可以把公眾熊熊的怒火澆滅一半。站在生命安全的角度看,現如今畢竟不是“英雄少年”賴寧的時代,不能高揚著集體主義和公共責任的大旗,去鼓勵沒有救助能力的人,“不顧個人安危”挺身冒險。當然,水上義務搜救隊隊員也并無不當,他們強烈要求義務打撈溺水者,其人道精神或者是見義勇為的精神,在現今的社會語境下,是極為珍貴的。
如果拋開那張糾纏不清的“打撈許可證”不談,巡防隊和搜救隊之間的糾紛,最終可以歸結為官民隔膜。具有審視價值的事實是,鄭州水上搜救隊自2005年成立,此后不但義務打撈過溺水者,也救過溺水者。這樣一個民間公益性組織,應該被當地有關部門所聽聞或者知曉,但是,從新聞報道以及雙方的糾紛來看,事發現場的鄭東新區有關領導以及巡防隊,對這個屢次救人或打撈的民間組織,幾乎一無所知,而且,并沒有當場向其他有關部門核實的興趣。
一方是行政命令冷酷的有關部門,拒絕民間參與救助的熱情;一方是民間公益組織救人不舍己的道義擔當,二者就這樣隔膜著。換句話說,事發現場代表有關行政部門的人員,與民間熱情是一種抵制的關系,而非合作的態度。這種情況下,或有或無的“打撈許可證”不過是一個導火索。所以,真正需要反思的,是怎樣增強官民之間的互信與互動,共同推動社會的道義熱情,共克災難或者減少人間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