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幼恤老”的同時應完善教化機制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個重大變化就是關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從寬處罰。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審判時滿七十五周歲的不適用死刑,已滿七十五周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筆者認為,這次刑法修正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政策,但是,在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從寬處罰的基礎上,尚需結合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完善相應的教育和感化機制,從而根除犯罪的可能性,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一、完善教化機制是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當前,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的普及以及社會環(huán)境的優(yōu)化,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年齡日趨年輕化,很多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具有獨立生活能力和社會認知能力。他們在犯罪時已經能夠認識和判斷自己行為帶來的后果,且存在繼續(xù)實施犯罪的可能性。同時,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但人們的壽命也逐漸提高,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完全有能力再次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特別惡劣的犯罪,如果不論情節(jié)是否惡劣一律從輕,可能導致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所以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司法實踐在秉持慎罰原則的同時,還要根據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結合這部分犯罪群體所實施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制定和完善切實可行的教育和感化機制,把懲治和教育有機統一起來。
二、建立教化機制符合刑法的目的。相對于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小,因此在處罰上從寬是有科學依據的。可是從犯罪心理學角度來看,任何犯罪分子都有再次犯罪的可能。對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從寬處罰,并非意味著放松對他們的懲罰,而應將從寬處罰的刑罰折抵在教育和感化上,這樣才能實現刑法懲罰和預防犯罪的雙重目的。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將社區(qū)矯正納入刑法的范疇,正是考慮到社區(qū)矯正對犯罪人的行為調整及重新返回社會正常生活的重要作用。
三、教化機制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一是要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對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分子在決定刑罰的時候,首先應當根據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正確定罪,從寬量刑,充分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從寬量刑的本身也是一種教化,是賦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二是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我國雖然也有勞教、社區(qū)矯正、緩刑考驗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但是這些規(guī)定比較籠統,且執(zhí)行起來不宜把握。比如,“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對這類犯罪群體適用緩刑時,應從體恤老年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考慮,建立專門的教育和感化機制。這就需要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