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央視曝光了上海市部分超市銷售由上海盛祿食品公司生產的 “問題饅頭”后,聯華超市極為重視,當夜就下發了“下架”的緊急通知。4月12日一早,該公司召開緊急會議當即做出決定,凡有消費者在聯華、華聯門店購買的“問題饅頭”,憑收銀條或商品標簽可在聯華和華聯門店按照規定進行“退一賠十”。到目前為止,各超市門店沒有發生任何退貨糾紛。(《解放日報》4月13日)
“退一賠十”不是聯華超市自家規定的,而是《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問題在于,為何從《消費者權益法》的“假一賠二”到《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賠償”,怎么就沒有遏制住“問題饅頭”在超市的橫行呢?
“問題饅頭”當然是由不良企業所生產,各大超市并沒有直接介入生產,但是,“問題饅頭”落到消費者肚子里面,卻不能說與超市無關。因為,消費者并不直接與生產廠家打交道,他們是憑著對超市的信任而購買了“問題饅頭”。超市對于進貨具有把關的責任。但是,據央視報道,染色饅頭進入超市時,超市人員通常未對食品進行檢測,只是核對數量交接手續就算完成。
超市為何放棄檢測責任或者檢測僅僅是走過場,我想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十倍賠償”的規定仍然對超市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懾作用。“問題饅頭”的曝光,是一個比較偶然的事件曝光,如果不曝光,就不存在“十倍賠償”的問題;其次,即使是現在曝光了,超市爽快地承諾“退一賠十”,因為,饅頭這種食品價格低廉,即使是“退一賠十”,超市也花不了多少錢,何況,許多消費者已經將饅頭落入肚子或者找不出發票憑證了;最后,“問題饅頭”對人體的危害是緩慢和潛在的,除了“退一賠十”根本不需要其他賠償。
經過“三聚氰胺”的慘痛教訓,終于催生了一部《食品安全法》,催生了“十倍賠償”的規定,但是,這部法律頒布后,“瘦肉精”、“問題饅頭”等等食品問題仍然屢禁不絕。看來,杜絕“問題饅頭”等問題的出現,恐怕還得用重典,必須將國外行之有效的懲罰性賠償引入我們的法律當中。比如在美國,1992年,一個退休女收銀員花49美分在麥當勞買了一杯咖啡,其在車上加奶和糖時發生潑灑,導致皮膚燙傷,經歷了住院和植皮手術之后,其家屬以咖啡過燙為由要求麥當勞賠償醫療費、照顧病號的護工費等共計兩萬美元,但麥當勞僅同意支付800美元“安慰費”。該案件最終訴諸法律之后,麥當勞公司以付出286萬美元的巨額責任賠償而收場。倘若我們也有懲罰性賠償制度,那么,超市就不僅僅是付出“十倍賠償”的代價,恐怕是要花幾百萬、幾千萬元來收場,那么,他們還敢在進饅頭時粗心大意嗎?(楊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