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特別是央企老總的薪酬屢屢成為話題新聞,這邊有人提出國企老總不該拿“天價”年薪,那邊馬上有人按照市場貢獻論證國企老總薪水的“可憐”。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特別研究了國企薪酬改革,再次聚焦了人們的視線。
其實,討論國企老總究竟該拿多少錢,首先要明確國有企業的性質。
設立企業的目的是實現所有者的意愿。如果說一般企業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那么,設立國有企業的目的就是實現國家意志、全民利益。所以,國有企業的各種制度包括負責人薪酬都必須體現這一性質。
中國的具體國情是國有企業數量多,類型復雜,需要分類制定有關體制和政策。如果進行粗線條分類,可以將國企老總分為國家雇員和企業雇員兩大類。原則上,國家雇員的薪酬體制體現“準公務員”規則邏輯,企業雇員體現市場化的職業經理人規則邏輯。前者應類似公務員的考核要求,以弱刺激、穩定性、透明性和長期保障為特點;同時也要適應市場競爭的要求,即報酬中還應包含承擔經營風險的收益,有助于吸引優秀企業經營人才。后者可以與一般企業的薪酬制度相同,更多地體現市場競爭原則,即薪酬與效益直接掛鉤。
按照企業薪酬制度的一般原理,層級較低責任面較窄的崗位,應實行較強的直接刺激性的報酬制度,例如計件工資、效益提成等;而層級高責任面寬的崗位,則實行較弱的直接刺激性的報酬制度,固定月薪、年薪等。當然在總體上,層級較高的薪酬水平高于層級較低的,它的激勵機制相對更具有長期性。
據此,我國國企老總的薪酬水平和結構特征應是:體面薪酬、綜合激勵、公平標桿。所謂“體面薪酬”是,國企老總的薪酬應能體現其社會地位,保證其本人和家庭可以享有衣食無憂的生活,使其能夠無后顧之憂地專心經營企業。所謂“綜合激勵”是,國家對國企老總的激勵不僅體現在經濟報酬上,還體現在獎勵貢獻、長期保障和給予更大職業發展空間上。所謂“公平標桿”是,國企老總薪酬體系應體現國家對于“收入公平”的意愿。
公務員和國企負責人的工資,是國家可以直接調控的領域,薪酬制度直觀顯示公權力對于什么是“公平工資”的理解。可以說,這是國家向社會展示的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導向性樣板,是國家意志的直接表現之一。如果在這方面無法充分展示出分配公平,怎么能期望實現全社會的收入分配公平?
因此,國企老總工資水平不應以私營企業尤其是國外私營企業為參照,而應以較高層級國家公務員薪酬水平為參照,必須體現其所有者國家的意志,這是國企對促進社會公平所承擔的責任和貢獻。當然,有些高度競爭性的國企老總薪酬可以實行高度市場化的薪酬機制,但典型的國企尤其是央企老總,即使同國家行政級別脫鉤,也需要實行國家認定的國家雇員級別制度。
這樣,我們就可以大體回答國企老總究竟該拿多少錢的問題了。如果是國家雇員,那么,原則上以較高級別的國家公務員薪酬為基本參照,加上體現經營業績和風險報酬的激勵性報酬,優秀的、創造了突出業績的國企老總還可以拿到比國家公務員更高的報酬。如果是企業雇員,那么,其薪酬同企業效益直接掛鉤,可以拿到與非國有企業同類高管收入水平相當的報酬。(金碚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