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江蘇省南通市政府宣布取消“王子排海工程項目”,這一結果并不出人意料,尤其是結合不久前什邡市政府在民意壓力下放棄了投資過百億的鉬銅項目事件,這是政府部門正確且必然的選擇。
但是事后很多人都在反思,釋放民意、疏通民意在現行制度體系范圍之內我們就沒有更好、更理性、更合法的選擇了嗎?當然不是。至少我們現行的法律制度為涉及環境問題的民意表達提供了兩重可以選擇的出口——環境影響評價機制和社會穩定風險評價機制,但現在看起來這雙保險的實際表現是雙失靈。
首先看環境影響評價機制。這一機制是有國家立法保障的。我國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是在2003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規定,從這一天開始,所有可能會對環境造成影響的規劃和在建項目都必須經過環評,上述引起爭議的兩個項目當然也在環評之列。但事實上,這部法律的實施非常不如人意:一方面表現為一些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項目要么置環評結果于不顧,要么繞開環評就上馬;另一方面表現為一些地方政府以各種“攻關”手段取得環評報告。這兩種表現的結果就是評與不評項目都要上馬,環評法一紙空文形同虛設,從而使這一制度在釋放民意方面失靈。
當然,環評制度在釋放民意方面失靈也不僅僅是執行的問題,立法上也存在漏洞。近年來,很多學者提出要對環評法進行修改,認為法律有諸多的不足,但現在看來最迫切的是要在法律中增加民意的分量。環評法并不是沒有規定公眾意見的表達,但是規定太過籠統。環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但是怎么征求意見,這些意見占多大的分量都是空白。所以,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應該出臺實施細則,把論證會、聽證會作為項目環評的必選項,嚴格規定被聽證會否決的項目不得上馬。無論是論證會還是聽證會,事實上都是一個溝通民意、消除誤解的機會,只有把待建項目可能帶來的利益和可能產生的風險都清清楚楚地告訴公眾,讓公眾自己去判斷,才會得到一個理想的雙贏結果。
其次是社會風險評估機制。這是近年來各地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過程中建立起來的一個新的機制,主要是針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項目和重大政策,在決策前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的評估,防止因決策不當引發社會矛盾。這一機制的一個主要價值就在于判斷和評估民意,對可能引發民意強烈反彈,影響社會穩定的決策實行剛性否決。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雖然還沒有入法,但卻是一個暢通民意、保障社會穩定行之有效的制度,而且這一制度事實上也在全國各地廣泛地建立起來了。但是顯然這一制度落實得并不好,上述兩個項目在決策過程中顯然既沒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更沒有實現剛性否決。可能阻遏風險的好制度再一次失靈了。
制度為什么必須被遵守?因為制度是好的經驗的總結,但更重要的是制度同樣還是壞教訓的汲取。背棄了制度的結果就是我們會一次一次在同一地方摔倒,一次一次掉進同一個陷阱。我們的一些政府官員在決策的過程中如果不是閉目塞聽,那就是僥幸心理太重,總以為自己吉星高照,出現在別人腳下的陷阱與自己無關。這種心理讓我們的事業受損,讓我們永遠趟不過腳下的那條河。
中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到今天,沒有法律規范的事情已經很少了,只要官員依法行政,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力,人民就會安居樂業,社會就會和諧穩定。但關鍵是我們的一些官員不把法律規范當回事,無視法律、無視民意,無視一切可以阻礙其行使權力的東西。
從南通和什邡的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權力最終要向民意低頭的話,那現在這種方式是最差的一種選擇,它導致的是多輸的結果:政府公信力的喪失、社會秩序的破壞,民眾法律信仰的受損,一些人會認為只有鬧事才能解決問題。與其如此,我們為什么不能在當初就堅持遵守法律,尊重民意?
這是一個權利高揚的時代,公眾勇于為了權利而斗爭。如果我們的官員認識不到這一點,就是官員落后于這個時代了。民眾已經過河,官員們與其再彎腰摸石頭,還不如早點追上來的好。(燁泉)
[責任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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