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把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不高的原因,更多的歸結于“三公”經費上時,殊不知,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相當多的問題。
據媒體報道,財政部日前公布的數據顯示,政府采購法頒布10年來,我國政府采購規模由2002年的1009億元增加到2011年1.13萬億元,10年間增長了10倍,累計節約財政資金6600多億元。
6600多億,應該是一個不小的數目,也可認為是政府采購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績。然而,公眾卻不買賬。一方面,對6600多億有沒有“水分”,很多人提出了質疑。另一方面,一項政府采購,就“節約”了這么多財政資金,可見,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是多么的低下。
對采購資金節約的質疑,財政部門作出了回應。有關人士表示,所謂政府采購節約資金,是指采購金額與采購預算的差額。據悉,這一核算方法,從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試點就一直沿用至今。問題是,這里所說的采購預算,是依據什么來確定的。特別是建設項目,不同的部門、不同的項目、不同的實施主體,在確定項目預算時,相差十分懸殊。多數情況下,項目預算都是多報、高報。只要稍稍核算緊一些,就能節約相當一塊資金。這是不是政府采購的作用,值得考慮。而部門的采購預算,一般也是根據需要編的,就高不就低。即便不推行政府采購,財政部門也應當嚴格把關、嚴格控制、嚴格審查,而不一定非要通過政府采購來控制。否則,就是失職。
這也意味著,政府采購只有建立在預算編制科學、合理、規范的基礎之上,亦即預算不存在“水分”,沒有弄虛作假的情況下。“節約”出來的資金,才算真正的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如果預算編制存在這樣那樣的漏洞,或者財政部門把關不嚴、控制不緊、監督不力,僅靠政府采購來“節約”資金,就是本末倒置。
問題是,就算6600多億資金存在一定“水分”,如果把“水分”擠干,可能數額也不會太小。這就提醒我們,僅占GDP2.4%的政府采購(這還僅僅是2011年的數據,過去的9年,這一比例更小),就能“節約”這么多財政資金,如果象歐美發達國家那樣達到GDP的15%,乃至20%,又能“節約”多少財政資金呢?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比歐美發達國家又低多少呢?
由此引出的另一個話題是,2011年,政府采購規模達到了1.13萬億元,而這1萬多億的財政資金安排項目中,到底有多少是必須安排的,又有多少是可安排可不安排的,特別是重復投資、重復建設、重復購買的項目、材料、用品等有多少,也值得推敲。以目前政府非常重視的政務信息平臺為例,從中央到地方,幾乎所有的政府、部門、行業都建立了政務信息平臺、業務信息平臺,投入的資金、資源等數量也十分可觀。但是,效率如何,實在不敢恭維。絕大多數信息平臺都是高投入、低回報,都沒有真正發揮信息平臺的作用。更重要的,分散于部門的信息平臺,大多數是雷同的,是可以集中建設、資源共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