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對統計造假必須窮追猛打
國務院日前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旨在進一步保障統計數據真實可靠,除在一系列環節上加強規范外,更強化了對于統計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條例》明確,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嚴格執行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統計造假、地方數據與國家數據“打架”,并不是什么新鮮話題。“弄虛作假是統計領域最大的腐敗”。從基本性質和發生機制看,統計造假與我們熟悉的其他各種腐敗現象并無本質區別,歸根結底是“權力濫用”的結果。從社會危害看,與其他腐敗現象相比,“統計造假”同樣毫不遜色,它不僅會對“統計的生命在于真實”構成致命性的殺傷,而且會嚴重干擾、妨礙基于“統計真實”所作的各種判斷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并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
正因如此,從中央到地方,對統計造假要“零容忍”,對造假者要嚴肅處理。從法律制度建設上看,無論是統計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還是2009年專門出臺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都明確了對統計造假相關責任人員的問責舉措。修訂后的統計法還明確:對國家機關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盡管統計造假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有目共睹,但長期以來對這一腐敗現象的懲罰處置卻顯得極不相稱。歷數近年來因統計造假而受到處罰的官員,不僅數量少之又少,且處罰的級別低、力度小,僅僅止于對少數縣級干部進行行政處分、罰款,迄今未見對更高級別官員追究刑責的先例。在此情境下,重申嚴格執行統計法規定,明確統計造假的責任主體,確有必要。
事實證明,缺少嚴厲的懲戒措施,再好的制度也會被消解。既然統計造假是一種腐敗,而且是統計領域最大的腐敗,那就應該拿出最大的決心,像對待其他腐敗現象一樣,窮追猛打。一方面,要完善細化統計法、刑法的相關規定,強化對“弄虛作假”等統計腐敗的處罰、懲治力度,不僅要追究其行政方面的違規責任,更要追究在刑法層面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要盡快改進和完善極易導致“統計弄虛作假”的“官出數字”的管理體制和考核體制,比如對統計部門實行垂直管理,或直接從行政部門中剝離出來,積極培育第三方統計力量。同時,切實改變對“數據政績”的盲目崇拜,增進官員考核評價體制的科學性、民主性,變單一的“數字考核”為更具科學、民主含量的“民意考核”“實績考核”。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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