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說的傳統資源,主要包括傳統知識與生物遺傳資源兩大類。廣義上的傳統知識是指由某一民族或地域全體人民基于共同的人文地理環境而創造并代代相傳的知識體系,具體表現為特定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發明、發現、設計、標記、名稱、符號、未公開信息等類型的智力成果。生物遺傳資源是指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等含有遺傳信息且具有經濟價值的生物遺傳材料。國際上對傳統資源保護的討論,始于上世紀各國對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的關注。很長時間以來,傳統資源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傳統資源,大都被西方國家利用其知識產權制度置于可以任意免費使用的公有領域。新世紀以來,發達國家依托其控制的高新技術和知識產權制度擴大本國經濟利益,而發展中國家的很多傳統資源則被發達國家開發利用,甚至相關知識產權被發達國家獨占的事也時有發生。因此,很多發展中國家強烈要求調整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自己的傳統資源給予平等保護。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專門設立相關委員會,希望通過一系列示范性法律文書,為成員國提供傳統資源國內立法保護的建議,并試圖建立傳統資源的國際保護制度。然而,由于不同國家在這個問題上存在根本利益沖突,協調工作進展困難。
中華民族在幾千年歷史長河中,以自己的智慧和勞動保留了豐富的生物遺傳資源、積累了大量傳統知識。這些寶貴的傳統資源在面對現代生活方式沖擊的同時,也成為高新技術掌握者試圖獲取的寶藏。我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面臨傳統資源流失和不當利用的雙重危機。為保護生物和文化多樣性,我國于2011年通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成立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各級政府都承擔著傳統資源收集、確認、立檔、研究、保存等方面的職責。但是,僅有政府的搶救性保護還不夠,還需要重視相關法律制度建設,以法律方式尊重、承認和保護傳統資源持有人的精神權利和利益分享權利。
傳統資源保護與知識產權制度關系密切。當下,很多創新產品直接來源于對傳統資源所蘊含無形信息的商業利用。但在目前的知識產權制度框架下,這些創新成果所產生的知識產權和市場利益往往與傳統資源的所有人無關。同時,對傳統資源不當利用的情形也并不少見,比如對民間傳說、民歌等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進行復制、演繹、傳播,有時這些使用還存在不注明來源甚至歪曲篡改的情況。另外,市場上不乏假冒原產地或地理標志、將傳統資源相關要素搶注為個人所有的商標、侵占地域性著名傳統特色產品或服務商譽等情況。
新世紀以來,我國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制定完善方面取得了很大進步,但在如何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傳統資源方面,仍需深入研究和探索有效辦法。一方面,應利用業已形成的保護制度,推動高新技術參與文化產品創造;另一方面,應積極探索新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我國的傳統知識和生物遺傳資源。我國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為傳統資源保護預留了一定空間,但這些規定僅僅是原則性的,相關配套法規或實施細則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目前,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保護自己傳統資源的呼聲并不關心,甚至反對或拖延相關規則的制定。因此,我們不能指望引進現成的國際規則來完善這方面的制度,而應主動提煉自己的有效做法,加大對我國優勢傳統資源的保護力度。國務院頒布的《“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提出,強化傳統優勢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邊遠地區傳統知識、遺傳資源、民間文藝、中醫藥等領域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運用力度。應貫徹落實這一要求部署,完善地理標志法律保護制度,建立健全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藝、中醫藥等的法律法規和配套規章,通過建設中國特色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促進智力創新,保護文化傳承。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研究員)
《 人民日報 》( 2017年06月19日 07 版)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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