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是縱容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寫入法律的,可是這條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在實踐中常常變成了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甚至不予處罰。山東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子的判決給了社會不一樣的思考。
2013年12月1日清晨6點20分,山東東營14歲的扈強(化名)刀刺同學,造成宗磊(化名)身中10余刀死亡。次年12月30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扈強有期徒刑十七年。宣判后,扈強提出上訴,而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最終,法院改判扈強無期徒刑,這對我國未成年罪犯的判罰而言,是一個很罕見的突破。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的微信公號上刊登了一篇長文,對整個案件的調查判案過程進行了梳理。不僅講清楚了適用的法律,判決的依據,也還原了兇手的人生。通過他們的調查,我們明白了,為什么二審反而加重了,兇手不到半年時間里連刺兩人,平時的囂張跋扈,被捕后不以為然的態度,連刺十余刀、刀刀致命的那種超越年齡的殘酷、讓人毛骨悚然的邪惡。
值得點贊的是檢察人員。檢察官沒有一頭埋在文件堆和法律條文里,而是深入到兇手生活軌跡中,給法官判案提供了非常詳實的資料、背景、緣由,正是這些過程細節,最終讓法官作出了重罰的判決。在這些文字中,讓我們反思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該怎么克服。一名合格的檢察官,不僅是法律的守護者,也是社會問題的發現者剖析者,追本溯源,還原真相細節,有了這樣的基礎,“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原則、社會反思才不會流于空洞。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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