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推銷刺激的是人的消費欲望,非法傳銷刺激的則是人的發財欲望,推銷面對的是終端消費者,傳銷則始終瞄準潛在的下線。
最近,黑龍江省小劉遭遇了一件窩心事。原來,2015年4月,小劉在一微信群里看到某“講師”關于銷售某款面膜能迅速發財的宣傳,就向對方繳納了12000元買下五箱面膜,成為一名一級代理。沒想到面膜根本沒有人買,小劉與“講師”聯系,卻被告知只有拉來更多的下家接盤才能賺到錢。感覺上當受騙的小劉要求退貨未果,憤而在某網站發帖質疑對方搞傳銷,沒想到竟然被對方起訴到法院索賠10余萬元。雖然此案已被一審法院判決小劉不構成侵權,但不應就此了結,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追查此案背后是否存在非法傳銷行為。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紛紛打著微商的幌子進行非法傳銷。早在2014年,媒體就廣泛報道過“亞洲催眠大師”劉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的“微商傳銷第一案”。劉某的宣傳是,交59800元代理費,每天只要轉發微信課程拉人來聽課,就能108天買奔馳,6個月買房。今年3月,國家工商總局專門發布《新型傳銷活動風險預警提示》,提醒公眾警惕境內外傳銷組織采用微商、電商、多層分銷、消費投資、旅游互助等名義,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從事傳銷活動。
事實上,非法傳銷可分兩種,一種是以銷售商品為幌子,以銷售商品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一種是以發展下線成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雖然形式不同,但本質一樣,都是為了詐騙下線的財物,形成一種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由于所傳銷商品的實際價格要遠高于商品價值,故這種實際價格與價值之間的巨大差額,足以認定為被詐騙者的財產損失。
微商中的非法傳銷主要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殺熟”朋友圈,在微信中進行虛假宣傳發展下線;二是組成層級團隊計酬并變相收取入門費,即形成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等結構,不同層級代理的進貨價格、提成費用各不相同;三是編造虛假交易繁榮景象,利用軟件生成交易時間、交易量甚至到世界各地旅游的虛假照片等,誘騙發展下線。其與推銷的區別在于,正常的推銷刺激的是人的消費欲望,非法傳銷刺激的則是人的發財欲望,推銷面對的是終端消費者,傳銷則始終瞄準潛在的下線。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對組織策劃傳銷,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以及參加傳銷者,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另據刑法的規定,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者,要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微商中的傳銷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既擾亂市場秩序、侵犯被騙者的財產利益,又阻礙微商的健康良性發展,還往往伴隨著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違法犯罪行為,侵蝕社會信用基礎,應當嚴厲禁止。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對此類傳銷的預警、防范和行政監管,并依法追究違法犯罪者的法律責任。□周銘川(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博士)
[責任編輯: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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