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當事人可參與選取法官的機制,是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可行性探索。
走進東莞第二人民法院虎門法庭,首先映入眼簾的是一幅大型的公示牌,法庭所有法官的姓名、年齡、照片、從業(yè)經歷、業(yè)務方向等信息,在公示牌上一目了然。法庭好比在鄉(xiāng)村設點的專家門診,法官如同坐堂的中醫(yī),市民有什么麻煩事,可以像病人選醫(yī)生一樣,直接點名自己信得過的法官來調解或斷案(3月1日《南方日報》)。
在利益糾紛呈現(xiàn)多元化、復雜化的大背景下,在立案登記制實施后各種糾紛以訴訟形式如潮水般涌入法院的情勢下,以提升司法公信促進裁判的定分止爭功能發(fā)揮就顯得至關重要。筆者認為,在司法改革推進中,一定條件下許可當事人選取法官擔任案件的裁判者,無疑是提升當事人司法信任感的有益探索。
現(xiàn)實中,根據常識和生活經驗,任何人都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或值得信任的人來解決糾紛。當事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時,自然會傾向于選擇對自己案子可能有幫助的法官或專業(yè)程度較強的法官擔任自己案件的裁斷者。那么,他們必定更信任自己挑選的法官,并下意識地增加對該案裁判過程和結果的信賴、尊重及認同程度,進而更加自覺地服從與執(zhí)行裁判結果。
不過,當事人隨機挑選專科法官的模式尚在探索階段,還需要完善配套措施,確保改革有序推進,確保審判質量和效率得以有效提升。
雖然有內部人士以“中醫(yī)坐堂”做比喻,來形容市民可以像病人選醫(yī)生一樣,直接點名自己信得過的法官來調解或斷案。但實際上,法官斷案與醫(yī)生診療還是有很大區(qū)別的。裁判是對利益的再次分割和平衡,且法官不能拒絕裁判,每次裁判必定要分出勝負。敗訴方多數(shù)不會滿意裁判結果,認為法官偏袒另一方,甚至勝訴方因訴求未完全滿足,也會心生不滿。醫(yī)生診療則不同,除了極少數(shù)治療效果不理想外,大多數(shù)病人都是被醫(yī)治痊愈的,即只有極少數(shù)患者是不滿意的。
由此,尚不能簡單地用以醫(yī)生和患者的單一醫(yī)患關系來類比原告、法官、被告的裁判關系。譬如,在當事人挑選專科法官的探索中,原告在立案初所選取的法官,被告也許會本能地加以拒絕和排斥,也即由一方單獨選擇法官的做法未必行得通,具體操作中,則成了虎門法庭庭長譚偉明所稱的“當事人如果協(xié)商一致,可以自主選擇法官”,甚至不排除雙方當事人為選取法官而發(fā)生糾葛的極端情況。
其實,隨機選取法官的機制尚可進一步完善。如可將內部隨機分案過程向當事人公示,讓其感受到程序的嚴謹和公正。此外,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也可以抽簽方式選取名錄內的專科法官。并且盡到高度審查義務,審核被選取的法官是否需要回避,防止出現(xiàn)程序違法。
總而言之,探索當事人可參與選取法官的機制,是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可行性探索。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當事人對裁判的接受程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史洪舉)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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