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某之所以在短短五年間,連續犯下三樁傷人案,不能不說他很好地利用了這一“護身符”,換句話說,正是這一“刑責年齡”讓他有恃無恐,從初犯變成慣犯,終成殺人狂徒。
廣州番禺11歲女童盈盈失聯案終于偵破,殺害女童的嫌犯韋某(19歲,廣西人)已被警方抓獲。經警方核查,韋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鄉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時年齡未滿14周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2011年,其在家鄉又因持刀傷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韋某減刑釋放后來到廣州市番禺區,至案發前無業。(1月20日《廣州日報》)
韋某交代,他是臨時起意奸殺了盈盈,但上述報道表明,他之殺人絕非偶然,從其屢次作案的行跡看,他這次不殺盈盈,下次還可能會殺害其他人。
自我國于1979年頒布的首部刑法中規定14周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迄今,該規定已經沿用了37年,其合理性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質疑。時移世易,當初制定該規定的諸多合理因素,如社會環境單一,青少年受到不良影響的機會不多;社會治安較好,青少年犯罪率不高,尤其是惡性案件極少;青少年普遍比較單純善良;生活條件不是很好,青少年的身心發育較遲等等,現如今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
隨著生活水平提高,營養改善,青少年身體發育早就趨向“早熟”。據初步測算,青少年的發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更重要的是,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社會環境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社會的整體道德水平令人憂慮,腐敗現象嚴重,貧富分化日益加劇,階層對立日趨嚴峻,色情暴力影響無處不在,嚴重地影響到未成年人的成長,導致青少年犯罪率急劇上升,犯罪的初始年齡越來越低,犯罪程度也越來越嚴重。
假如有人認為韋某殺人案屬于極端個案,不具有說服力,那就大錯特錯了。三個月前,湖南邵東縣就發生了3名中小學生劫殺小學女教師李某云的大案。案發時,為首的劉某(13周歲,離14歲相差幾個月)對兩位猶豫不決的同伴說:我們還小,殺人不犯法。時隔不久,邵東縣又發生了一男生殺害班主任的惡性案件。另外,校園暴力事件頻發,僅以女生凌虐案來說,一些施暴者(同為學生)的手段令人心驚膽寒。
未成年人犯罪呈高發態勢,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事實。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統計資料顯示,青少年犯罪占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其中14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檢察日報》2015年7月1日)但從處理結果看,最低法定年齡恰恰成了很多施暴少年的“護身符”,他們中的很多人都免于刑責。
韋某之所以在短短五年間,連續犯下三樁傷人案,不能不說他很好地利用了這一“護身符”,換句話說,正是這一“刑責年齡”讓他有恃無恐,從初犯變成慣犯,終成殺人狂徒。
是到調整最低“刑責年齡”的時候了。怎么調?可以參考國外經驗。如美國,自上世紀80年代之后,各州普遍降低了“刑責年齡”,甚至法庭上出現過10歲的少年犯。除此之外,按美國法律,即使是未成年人,只要案情后果嚴重且有前科,也可以當作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處理,并按成人標準定罪和量刑。再如英國,將未成年人劃分為不滿10周歲、已滿10周歲不滿14周歲和已滿14周歲以上三個階段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罰,這樣區別處罰更科學。
我們為什么不能汲取國外的成功經驗,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身心發展變化的時代特點,與時俱進,適時調整最低“刑責年齡”呢?(王學進)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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