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的湖南郴州女孩歐陽桂芳,去年8月被家人送戒毒所戒毒,在不到兩個月后在郴州市公安局戒毒所“突發疾病”死亡,獲得40余萬元補償款。郴州市公安局宣傳科工作人員稱此事已妥善處理,拒絕介紹事件情況。據知情人士透露,歐陽桂芳死亡前曾連續十余天遭到毆打,監管人員并未有效制止,而歐陽桂芳的遺體,“面部淤青、鼻孔流血”。
如果遺體“面部淤青、鼻孔流血”和“歐陽桂芳死亡前曾連續十余天遭到毆打”情況屬實,所謂的“突發疾病死亡”,顯然就是徹頭徹尾的謊言。而僅憑40余萬元補償款,無疑也難以讓這一事件得到妥善處理。因為一旦歐陽桂芳系被毆打致死,而并非突發疾病死亡,其中勢必涉及刑事犯罪問題。如戒毒所監管人員可能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罪”。依據《刑法》248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退一步看,即使戒毒所監管人員,并沒有直接毆打或指使被監管人毆打,只是其他戒毒人員自主毆打歐陽桂芳,除打人者應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相關監管人員也會因未有效制止而涉嫌“玩忽職守罪”。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即應被立案追究玩忽職守罪。這也就是說,無論歐陽桂芳究竟是死于被虐,還是玩忽職守,當地戒毒所監管人員都難逃刑罰追究。
戒毒所原本是戒毒人員戒除毒癮、重新獲得新生的地方。然而,歐陽桂芳的戒毒所之路,卻不僅沒有通向新生,反倒成了極速走向死亡的不歸路,不僅未戒掉毒癮,甚至“戒”掉了年輕如花的生命。如此吊詭、荒誕反諷的戒毒經歷,顯然不僅是對歐陽桂芳權利的極大戕害,也是對戒毒所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執法機關的社會公信力的一種嚴重損害和嘲弄,這正像歐陽桂芳父親懊悔的,“如果不送她去,女兒至少還活著……”
盡管荒誕反諷,但又不得不承認,類似這樣的戒毒人員在戒毒所離奇死亡事件,并非郴州市公安局戒毒所獨有,在全國其他一些地方的戒毒機構同樣時有發生。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局面,除了監管人員監管不力、玩忽職守等具體原因之外,從制度源頭上看,其實也再次暴露和折射了時下我國對戒毒機構本身長期存在的監管空白——正如此前《檢察日報》刊文指出的,“對于公安機關強制戒毒活動,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存在法律監督空白”。而同時,公安機關既是強制戒毒的決定機關,又是強制戒毒的實施機關和戒毒場所主管機關,也明顯存在“權力過于集中”問題。
因此,要想有效避免“戒毒所離奇死亡”事件頻繁上演,根本之計還在于,需盡快填補相關“法律監督空白”,不斷健全完善針對戒毒所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將其權力充分置于陽光之下運行,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若夷)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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