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不能被長期懷疑下去。刑事法治必須給嫌疑人一個預期:當追訴機關無法證據確鑿地實現對嫌疑人的追訴時,就必須將其無罪釋放。
23年前,三門峽公民高炎龍被訴搶劫殺人;19年前,他被判死緩,不服上訴;17年前,河南省高院將案件發回三門峽市中院重審,中院將案件退回檢察院,檢察院再退給原靈寶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公安局為高炎龍辦理取保候審后卻至今未結案,這意味著17年來高炎龍一直處于取保候審當中。
很難想象,當一個人被取保候審長達17年,會是一種什么樣的生活狀態?在常人眼中,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往往近乎罪犯,雖沒有最終定罪,但由此獲得的社會評價足以影響其正常生活;在法律上,意味著當事人一直戴著“犯罪嫌疑人”的帽子,其法定的權利處于不確定狀態,雖然人身自由不像被羈押那么受限,但實質上其已經不是一個完整的公民。這種因定罪證據不充分而帶給嫌疑人的混沌境遇,恰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所要極力避免的,所以立法規定了嚴格的期限。
該案雖然時間跨度較大,但取保候審無疑應當適用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取保候審最長不超過12個月,檢察院在補充偵查期限內沒有提請法院審理,法院應當以檢察院撤訴結案。也就是說,該案中,無論是公安機關、檢察院還是法院,都沒有遵從立法和司法解釋規則辦理。案件退回偵查后,公安機關有沒有繼續補充偵查?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有過無數次的案件清查清理,為何該案沒有引起執法部門的關注?究竟是因為執法人員疏漏還是有什么其他原因?
據查閱的卷宗顯示,高炎龍沒有作案時間,其供述的作案時所穿衣服上未鑒定出死者血跡。倘若證據確實不充分甚至能夠認定當事人并非犯罪人,那么這種錯誤在法律程序上并不難糾正,為何當事人三番五次上訪卻依然得不到順利解決呢?其中的癥結究竟何在?即便當事人仍是被高度嫌疑的對象,但只要證據不足以定罪,公檢法三機關都有責任還當事人一個清白。而在一系列可以依法終結高炎龍“嫌犯”身份的程序中,這些機構都選擇了不管不問,剩下的合乎邏輯的推理便是,有關部門不愿意解決,而他們之所以要將一個懸置了17年的“犯罪嫌疑人”繼續懸置,無非是擔心隨之而來的錯案責任追究。
無論如何,在正常的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不能被長期懷疑下去。刑事法治必須給嫌疑人一個預期:當追訴機關無法證據確鑿地實現對嫌疑人的追訴時,就必須將其無罪釋放。因為法治社會,法律不能授予執法機關無限期懷疑公民的權力,而公民也具有不被非法懷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