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項憲法制度如果長期“休眠”,不但將造成“用進廢退”的困境,還將損害憲法的權威和尊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契合了重大歷史紀念主題和政治主題,激活了“休眠”多年的特赦制度,彰顯了人道主義的分量和價值。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昨天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相關報道見A3版)
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這項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料將順利通過。
對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突出了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實行特赦,也符合本次特赦的目的。對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以及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體現了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符合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原則。對前兩類罪犯實行特赦,主要體現政治上的意義,對后兩類罪犯實行特赦,主要體現法治上的意義,總體上看,都有利于弘揚依法治國的理念,體現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形成維護憲法制度、尊重憲法權威的社會氛圍。
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的一項人道主義制度。新中國成立后,我國于1959年建國10周年之際,對一批經過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此后于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共6次特赦戰爭罪犯,到1975年全部在押戰犯都獲得特赦。這7次特赦,主要體現了國家對戰爭罪犯在特定歷史時期罪行的赦免,顯示了新政權自信的胸襟和開放的眼光,起到了調節政治氣氛、凝聚社會人心的作用。
我國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現行憲法)都設立了特赦制度,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決定特赦的權力,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不過,現行憲法頒行33年來,特赦制度從未正式啟動實施,一直處于“休眠”狀態。這種“休眠”并不意味著特赦制度已經成為百無一用的擺設,實際上,自1999年國慶50周年開始,在2008北京奧運會、2009年國慶60周年、2011年刑法大修等重大事件節點,不斷有法律專家、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呼吁,對部分確已悔改的犯罪分子、輕微犯罪分子、過失犯罪分子實行特赦,充分發揮特赦制度“以寬濟嚴”、構建和諧穩定社會環境的作用。然而,也許由于缺乏合適的重大歷史紀念主題或政治主題的帶動,這些呼吁未能將特赦制度“喚醒”。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中規定的每一項制度,都是關系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重大事項,某項憲法制度如果長期“休眠”不用,不但將造成“用進廢退”的困境,還將損害憲法的權威和尊嚴。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重大歷史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部分服刑罪犯,不但契合了重大歷史紀念主題和政治主題,樹立我國尊重人權、開放文明的大國形象,而且激活了“休眠”多年的特赦制度,使一項重要的憲法制度真正成為“活”的制度,突出彰顯了人道主義的分量和價值,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寫下了漂亮的一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