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7月31日中央電視臺報道,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分別主持召開部分中央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部分專家學者座談會,就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征求意見。這標志著廉政準則的修訂進入到一個新階段,即從內部的準備與探討走上了前臺、走向了公開,揭開向外部征求意見的大幕。
筆者建議,修訂廉政準則要有通盤考慮,宜“名”與“實”一起修。就“實”而言,既要給其“瘦身”,做減法,去掉不宜規定在廉政準則中的52個“不準”,又要給其“強身”,做加法,補充規定對廉政建設而言至關重要的黨委主體責任與紀委監督責任;就“名”而言,應改廉潔從政準則為反腐倡廉準則,實現畫龍點睛的效果。
“瘦瘦身”:去掉52個“不準”
廉政準則全名為《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其前身是1997年3月中央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該試行準則第一章“廉潔從政行為規范”共規定了30個“不準”,如第一條規定不準有“索取管理、服務對象的錢物”等六種行為。2010年1月18日正式發布實施的廉政準則,內容更加充實,“不準”從30個擴充到52個。
上述修改與補充,客觀上扎牢、扎細了制度籠子,增強了廉政準則的針對性、指導性與約束性,在微觀上是值得肯定的,但從宏觀上、黨內法規體系來看,無論是30個“不準”還是52個“不準”,都不妥當,亟待大的修改。一方面,從廉政準則的名稱和定位這一宏觀角度來看,“廉政準則”不是“廉政禁令”,應重點立足“該做什么”來規定正面清單,因此,將“不準”也就是負面清單作為廉政準則的主體內容、主要篇幅,是不合適的。另一方面,從黨內法規體系的銜接來看,2013年出臺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明確規定,“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52個“不準”明顯屬于“具體規定”而不是“基本規定”,因此不宜保留在廉政準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