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出現了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戶籍只是表明居民所在地,因此,不應該和任何制度掛鉤;還有一種觀點則認為,戶籍制度不僅僅表明居民的居住地,同時也標志著居民是否享受基本的社會保障福利待遇,因此,戶籍制度的改革必須和其他制度改革配套進行。
筆者認為,戶籍制度改革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關聯關系,但是,如果強調互為因果,那么,戶籍制度改革不可能向前推進。最好的策略是,在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充分考慮戶籍制度改革所產生的社會成本,逐步地把戶籍制度改革和社會保障福利制度改革聯系起來。換句話說,就是要把戶籍制度改革作為社會保障福利制度改革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戶籍所在地的居民是否應該享受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障福利,這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絕大多數國家在設計社會保障體系的時候,已經充分考慮到人口的流動性特征,因此,建立了非常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與之相配套的財政稅收管理制度。譬如,在美國如果選擇了居住地,那么,自然而然地就成為當地的納稅人。由于美國對住房征收房產稅,因此,如果居民所在地的房產稅相對較高,那么,社區治安、教育、公共醫療的條件也就相對較高;反過來,如果居民所在地的房產稅相對較低,那么,社區治安、教育、醫療等服務也就相對較差。正因為如此,那些相對富裕的居民會選擇社會治安、教育、醫療水平相對較高的社區,前提條件是他們必須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而那些相對貧困的居民則會選擇房產稅相對較低的社區,以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因此,在美國不會出現非理性的自由遷徙活動,也不會出現自由遷徙之后權利和義務不對稱的現象。這是財政聯邦主義以及社區自治原則在社會保障體系以及戶籍管理中產生的正面效應。如果沒有科學的財政制度,沒有實行社區自治的基本原則,那么,在戶籍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就會面臨兩難的困境:假如允許居民自由遷徙,那么,在很短的時間里,人們會涌向大城市,因為大城市的公共設施和社會福利相對較好,大城市就會不堪重負;假如禁止居民自由遷徙,那么,戶籍改革就會變得毫無意義。中國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必須正確處理因果關系,必須看到戶籍制度改革和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改革以及財稅制度改革之間的內在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