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近日發布了《關于落實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提出全面構建藥品集中采購新機制,藥品采購將分五類進行,并在年內啟動新一輪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專家建議在解決藥品價格虛高的同時,應加快破除“以藥養醫”的體系性癥結,完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和醫保配套政策。(《經濟參考報》6月23日)
醫院仍然是藥品銷售的主流渠道,尤其是處方藥,以2013年的數據為例,9521億元的處方藥市場,醫院渠道獨占其中94%的銷量。公立醫院藥品如何采購,怎樣定價,對于藥品市場的影響無疑牽一發而動全身。而隨著藥品取消政府定價,藥價要想不成“斷線的風箏”,作為最大買家的醫院,更是成了決定藥價最有話語權的力量。
應該說,無論是全面構建藥品集中采購機制,還是對藥品采購分類推進,甚至細化到招標采購、談判采購、直接掛網采購、國家定點生產等多元化的采購議價模式,都會讓藥品集中采購更加科學完善,藥價形成機制的市場化力量更到位。
不過,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是否能擔得起藥品市場化買家的重任,又能否勝任藥價市場化制約力量這一角色,也令人擔憂。畢竟,對于公立醫院的藥品采購機制,公眾其實并不陌生,即便有著不斷完善的預期,但公立醫院集中采購制度,仍有難以逾越的局限。
現實中,集中采購的藥價高于市場,甚至催生權力尋租。尤其是放在國內的醫藥并未徹底分離的背景下,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想要擺脫“養醫”羈絆,真正成為超然獨立的市場買家,依舊難切實際。而且,藥品集中采購盡管形式上來得更公正,但在利益公關面前被環環擊破、徹底潰敗的,同樣不乏教訓。尚未跳出上述羈絆的公立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究竟能走多遠,也就仍需打上問號。
公立醫院的集中采購機制,其實仍然相當于承認了醫院在藥品銷售上的主導性,只不過,醫院其實只是藥品代銷者而非最終的成本承擔者,由其來扮演藥品市場買家的角色,也就注定是一種錯位。而按理來說,作為藥品價格的真正埋單者,醫保才是藥品集中采購更恰當的主導與議價者。相比由公立醫院主導藥品集中采購,將這一權力交給醫保,至少讓醫保部門充分參與決策,有了真正意義上的買家歸位,藥品采購上的各種“小算盤”才有望遏制,藥品定價也才算具備了有效的市場制衡。
這也正是成熟市場的慣例。以香港為例,盡管也有醫院藥品集中采購的說法,但根本上醫院仍要受到醫保預算的約束,有了這一制約,藥品價格對于醫院而言就不再是利益,而是成本,醫院在集中采購時自然會有議價動力,而不是陷入利益合謀。此外,集中采購并非完全遏制醫院用藥權,在香港,低于5萬元的藥品采購仍可以由醫院自主,這保證了醫療機構用藥的多元化與靈活性。(武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