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闖紅燈已危害到了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6月20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區友誼河路石楊路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寶馬轎車闖紅燈通過路口,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馬自達轎車后,再次撞上一輛公交車和一輛出租車。事故造成馬自達轎車車輛解體,兩名車上人員當場死亡,出租車駕駛員嚴重受傷。寶馬車主、肇事司機王某事發后逃離現場,現已被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相關案情正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這起因惡意違章駕駛所導致的嚴重交通事故,隨著酒駕、毒駕等疑云陸續被警方排除,現在輿論的關注焦點已轉移到王某該怎么治罪。由于馬自達轎車內的兩名人員系當場死亡,不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定,因此按照南京警方刑拘時的罪名,即便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且具有肇事后逃逸等情節,按照刑法,其面臨的法定刑責也僅僅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不少人眼里,這個處罰力度與兩死一傷的危害后果不成比例,不僅不能安撫死者家屬,而且不利于遏止愈演愈烈的無底線駕駛行為。
除非有“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否則交通肇事犯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七年。作為一種過失性犯罪,刑法這樣的規定也許并不算低。但需要指出的是,類似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卻很可能不止過失那么簡單。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可以預見,以接近180公里的時速在城市馬路上狂飆,并且擅闖紅燈會有什么后果。可以說,王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危害社會的后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已經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間接故意。也即,王某的行為已經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范疇,危害到了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完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如果以該罪追究王某刑責,結合本案兩死一傷的行為后果,王某面臨的刑責將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條款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責并非沒有先例。2008年,孫偉銘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駕車,先后與五輛轎車相撞,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后果,最終就被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當時很多人認為法院的這一判決是被輿論綁架,意在平息民憤。其實并非如此。
許多人以刑法應當保持謙抑為由,主張慎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刑法固然應當保持謙抑,但也必須回應社會現實。王某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刑拘,不代表他最終會以該罪被追責。雖然某種意義上講,追究王某的重責并非目的,但刑責相符、重拳懲治或許更有助于保障公眾的安全。(鄧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