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檢要求守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底線,對“打擦邊球”違規辦案、刑訊逼供的,要堅決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引發社會各界關注。
以往的案例表明,冤假錯案和刑訊逼供是分不開的,刑訊逼供未必百分之百導致冤假錯案,但幾乎每起冤假錯案中都有刑訊逼供的影子。從佘祥林案到呼格吉勒圖案,都有當事人遭遇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的情節。
一些辦案人員為何熱衷于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規辦案,甚至不惜冒可能造成冤假錯案的風險?這固然與一些辦案人員法律意識淡薄、辦案技術含量低、手段有限等有關,但歸根結底是一些違反司法規律的考核指標和導向在作怪。因此,要消除冤假錯案,關鍵要徹底摒棄片面追求辦案數字、違背規律下指標的“辦案GDP”思維。
一段時間以來,有的地方、有的單位一味追求破案率、刑拘數、批捕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結案率等指標,給辦案人員下達脫離實際情況的打擊人頭、辦案數量等任務;有的單位把考核排名作為指導辦案的主要甚至唯一手段,將其和辦案人員的獎懲升遷簡單掛鉤,大搞“重賞重罰”。正是這種對“辦案GDP”的片面追求,造成了“數字優于質量、結果重于程序、破案壓倒一切”的錯誤導向,客觀上刺激、縱容了辦案人員逾越法律界限,為了破案大搞刑訊逼供。
當前,中央正在大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對于上述現象不斷進行糾正。中央政法委取消刑事拘留數、批捕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項目,最高人民法院取消對高級法院的統計考核排名,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取消簡單以數字指標、比率控制線等排序評優的做法,這些都是有益的進步。
然而,由于工作慣性、思維定式和利益驅動,一些地方對“辦案GDP”的追逐難以在短時間內根除,一些違背司法工作規律的觀念、傳統仍然存在。例如“有罪判決率”的考核雖被取消,但對于不少地方的基層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而言,若其公訴的案件被法院做出無罪判決,仍可能成為個人重大“負面”事件,被單位、部門當成是職業“瑕疵”甚至“污點”。
事實上,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分工負責、相互制約,無罪判決某種意義正是這種制約關系的體現,不應被當作“咄咄怪事”,也不應簡單被當成辦案人員的“瑕疵”乃至“污點”。
因為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的GDP,不少地方都曾付出過沉重代價,“辦案GDP”亦然。當前必須把握改革時機,摒棄落后思維,真正尊重司法工作規律,把關注點從簡單的數字、數量轉移到正義、公平上來,才能真正杜絕刑訊逼供,避免冤假錯案重演。(王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