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民官先生撥打媒體熱線反映,他朋友從平潭寄了兩個包裹給他,他去汽車南站取件時,被告知要再交10元“通知費”。官先生質疑,明明寄件人已經付了錢,取件還要另外加錢,行李房有實行“雙向收費”的違規之嫌。他撥打了12358價格舉報電話后,車站行李房放棄了收費。(《海峽都市報》5月8日)
行李房很會打“心理戰”,以為消費者“花了買雞錢,不會舍不得幾個醬油錢”,便3元一件、5元一件地收起了“包裹通知費”;官先生卻善打“法律牌”,哪有收了寄件費又另收取件費的,一個電話打到物價部門,結果如愿以償地免交了這筆稀里糊涂的“通知費”。
此事看似已經圓滿解決,實際仍屬了猶未了。因為媒體報道繼續披露,據理力爭的官先生,雖然沒交“通知費”也領回了自己的包裹,但也隨之發現,其他去行李房取件的市民,要么不識貓膩,要么懶得較真,還在一個個地掏錢取件。而車站方面貌似還“豈能不收”地振振有詞:“通過車站寄件與快遞不一樣。對方車站收了寄件費,只是把包裹送到車站,到站后還要雇人卸車,還要逐個通知,每個月電話費都要一兩千元”云云。有這樣的收取“包裹通知費”思維,若無相關部門的明令禁止,眾多蒙在鼓里的消費者,怎能不被一點一滴地“揩油”和“割肉”?
車站行李房的“包裹通知費”,真的可以收得“理直氣壯”嗎?在當地物價部門還沒具體作答的情況下,我看不妨來個“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筆者也認同車站方面的說法,他們的寄件與快遞不一樣;然而,這個“不一樣”,不等于就可作為收取“通知費”的天然理由。原因在于,快遞公司在收到包裹后,還要負責把東西送到顧客家里,而行李房只是放在那兒讓市民去取。如此一對比,快遞公司付出的人力和物力更多,又何來車站還要收取“通知費”的自我滋潤之理呢?
從車站行李房的收取“包裹通知費”,倒讓我迅即想起了網上曾經流傳的一則詼諧諷刺的冷笑話。說的是,某電信局長上街買魚,攤主把魚往電子秤上一放,問其要不要看到分量和價錢?局長說當然要看,攤主就說行,另加“用秤顯示費”;然后又說“四斤一兩算五斤”,不等局長發問,便解釋道,“你們電信局不也按超出一秒算一分鐘收費的嗎”?頓時把局長噎得不行。
從“包裹通知費”想到“局長買魚記”,不是說車站行李房有著與電信局那樣“霸氣資源”,而是講,凡事最好公平合理,不要“仗勢欺人”——倘若像“包裹通知費”之類“雙向得利”可以任意設計、任性收取,以后一旦弄得眾所皆知,等你出了車站行李房的這個“一畝三分地”,人家照樣也能如法炮制地“請君入甕”,豈不陷于“人人坑人又自坑”的可悲境地了?!建議福州那個車站的行李房,再去閱讀一下“局長買魚記”。(司馬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