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根據該“意見”,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將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根據規定,“意見”將于今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
從立案審查制變為立案登記制,這是看得見的法治進步。現行的立案審查制下,法院要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后再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系、訴訟請求和證據等。按說,正常的審查并非不可,但是一些地方以審查為幌子,有案不立、拖延辦案,比如眾所周知的“年底不收案”怪象。
該立案不立案,或者該及時立案而不及時立案,后果很嚴重,不僅無法保障當事人的訴權,還有可能埋下巨大隱患。自古以來,就有一些人“畏進公堂,恥于訴訟”,哪怕遇到冤屈時,也是“打死不告狀,冤死不告官”。法治時代,這種生存哲學并不可取,但確實存在。當有的人鼓足勇氣采取法律手段維權時,起碼說明他們信任法律,如果連案都不立,不是澆滅他們對法治的信心嗎?如果連法院都不給他們主持公道,他們也許就心灰意冷,甚至鋌而走險。縱觀媒體報道的一些極端案例,不少都屬于維權渠道不暢。
實行立案登記制,并不是說不要審查,而是簡化程序,壓縮時間。立案審查制下,訴訟起點是法院決定立案時。立案登記制下,訴狀提交給法院時,訴訟就開始了。換言之,只要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合法,法院當場就應該登記立案。因為“意見”規定得很清楚,除了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外,當事人提交的訴狀一律接收,并出具書面憑證。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符合訴訟法規定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
還應該看到,實行立案登記制,也不等于什么樣的案件都可以立。按照“意見”規定,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訴訟已經終結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等等,都屬于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對此,當事人應該心中有數,心中有法。
當然,對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律立即接收后,并不是束之高閣,拖著不辦,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處理。從有案必立,到有訴必理,再到及時依法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能得到最大程度維護。
不過,立法登記制需有配套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稱,實行登記立案制,法院各類案件數量預計會出現不同程度增長,涉訴信訪等方面的任務也可能增加。如果案多人少,法院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消化”掉,同樣令人擔憂。
為此,一方面需要探索建立民事庭前準備程序,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促進雙方和解,強化審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讓更多的案件解決在審前。另一方面也需要法院在發揮審判功能的同時,進一步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完善仲裁與訴訟的銜接機制,引導更多糾紛通過仲裁程序解決。此外,還應適當在人員編制、經費保障等方面發力。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打官司、用法律說話,已成為人們的一種思維和方式。在這種背景中,擴大法院的受案范圍,充分地保護當事人的訴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我們對建設法治國家無疑更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