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旅游行業的首部法律:《旅游法》的出臺,意味著我國旅游業發展正式上升到法治層面,特別是加速治理長期存在的旅游市場亂象。但是,在《旅游法》實施一年多后,旅游亂象雖一定程度得以遏制但仍層出不窮,西雙版納協會的壟斷而出現旅游團的沖突,三亞出現的“天價宰客”、大理麗江的旅游購物返利以及香格里拉出現的強迫的“自費項目”等現象屢見報端。由此可見,《旅游法》的出臺并未像業界認為的那樣成為規范旅游市場、治理亂象的有力武器,究其原因,還是在于旅游行業的壟斷性上以及未能從上至下全社會習慣于規范的旅游生活。
旅游業是一種開放性的行業,不論投資還是經營,都對社會全面開放,沒有政策或者法律上的障礙。總體而言,旅游業的壟斷性并不強,但在局部地區和部門仍然有壟斷的痕跡,比如有些地區規定,旅行社組團前來旅游,必須交當地地接社,或者旅游團到本地區旅游,必須使用本地區的旅游車輛等等。表面上看,這種亂象可能只是體現為個別旅行社、導游、執法人員的言行不謹,而根子卻仍在于當地旅游市場監管一直以來的松弛乃至縱容。換句話說,相關各方在當地已經形成了侵犯游客利益的“共謀機制”。因此,這些壟斷表現的背后,歸根結底還是在于深層的利益鏈條,這是治理旅游亂象的關鍵。
那么,如何徹底打破這種地方性的旅游利益“共謀機制”,還百姓一個公平公道安全旅游環境的同時,也為當地奠定更長遠的旅游預期呢?首先,是當地政府和人民要在觀念上有一個顛覆性的革命,城市或景區擁有獨特的旅游資源,她不屬于某個組織或者某個地方,是屬于國家屬于全民的,應讓全民去享受旅游資源帶來的成果與紅利,不能把旅游資源作為私有營利的利益工具。其次,是自上而下完善的制度規范和科學的管理。旅游業的發展是一把雙刃劍,旅游業對當地經濟的帶動作用十分巨大,但是在不規范的市場里面,非正當利益的產生也是必然的。如果光靠相關部門的強制執法,對旅游業的發展將會很不利。尊紀守法才有真正的規范旅游生活,這樣在法律之下的產業發展才會有活力。相關部門的聯合調查整治可能產生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只能治標而不是治本,只有從上至下都自覺遵守法律政策法規,才能對旅游業的長遠持續健康發展有利。第三,雖然地方保護問題在短時間內不能徹底扭轉和改變,但在一定程度上會受到遏制,一段時間內會轉好,可是要得到真正根治,還需旅游本源的回歸。身心放松,全心全意地感受自然之美、人文之美是旅游的樂趣,而牽涉太多與目的無關的、起阻礙作用的因素就背離了旅游的本質。旅行社或景區,作為生產旅游產品的商家就應該提供給游客安心、放心、舒心的旅游產品,不能本末倒置、舍本逐末。旅行社在招收客人時總是壓低價格惡性競爭,景區餐館天價宰客或是強迫游客消費,游客哪里會享受到旅游的樂趣呢?第四,從消費者方面來看,有需求就有市場,盲目追求低價消費的旅游觀念也仍未來得及轉變,在沒有相關配套細則及回歸正軌旅游觀的支撐下,導致不少旅行社仍然大打擦邊球,繼續上演著步步挖坑的把戲。
如今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大眾旅游已經普遍興起。但還存在兩個極端的消費觀念,一是出境旅游仍然是追求身份地位的顯示,在境外的旅游消費趕超日韓;二是部分旅游消費者消費不理性,在消費理念上存在僥幸和貪便宜的心理,總想選擇低價團,而不顧旅游服務質量。最后, 旅游是一個跨多種行業的綜合性行業,面對旅游行業的通病和頑疾,想徹底暢通旅行之路并非法律一家之事,還需多方共同發力。以美國為例,《全美旅游政策法》規定,美國全國旅游政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包括旅行游覽發展公司總裁、交通部長、內政部長、商務部長、國務卿、財政部長,甚至國防部長等人。由這些成員組成的全國旅游政策委員會來協調全國旅游業的發展,解決旅游業發展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包括法律問題,其力度和效力可想而知。(莊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