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30日,河南鄭州煤礦老板徐萬年終于收回了350多萬元的部分股權轉讓欠款。此前他已為一筆涉及幾千萬元的股權糾紛追討近10年,并實名舉報欠款人4年。其舉報對象,是其所在煤礦的大股東張志友。今年65歲的張志友,1989年從部隊轉業至周口市檢察院,1995年起擔任檢察官,之后歷任該市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民行處副處長。到2010年退休時,張志友在檢察院工作21年,亦當了15年煤老板。(11月17日《京華時報》)
無論是按照黨紀政紀規定還是法律規定,黨員干部與公務員都不能經商辦企業。像張志友這樣作為黨員干部與公務員開礦辦企業行為,理當被及時制止,并受到應有的懲處。但是,張志友的開礦辦企業行為卻一直未受到制止,乃至開礦長達15年之久,牟利高達逾億元。而且其在開礦辦企業當煤老板期間,職務也一路高升,從普通檢察官一直做到檢察院副處長。
對于黨員干部與公務員存在的違規違紀行為,有關方面理當及時掌握、從嚴監管。所以,如果對于張志友的開礦辦企業行為,有關方面不知情,屬失察失職行為。如果有關方面明明知曉張志友開礦辦企業行為,但卻不予以制止,不給予其應有的懲處,則屬包庇縱容行為,本身即屬違規違紀行為。而如果張志友是通過行賄手段“擺平”有關工作人員,有關工作人員則涉嫌受賄犯罪。
而從周口市檢察院監察處李處長介紹來看,該單位也并不是完全沒有給予過張志友任何的“處分”。據李處長介紹,自2010年7月徐萬年舉報后,周口市檢察院即著手調查,并給予張志友行政降級處分。而對于黨員干部與公務員經商辦企業長達15年之久,牟利逾億元,僅僅給予行政降級處分,與其說是處罰不如說是包庇。周口市檢察院對張志友如此“關愛有加”,張志友身為黨員干部與公務員能開礦辦企業長達15年之久,并在開礦期間職務一路高升,也就并不令人感到奇怪。
現在新聞媒體踢爆張志友開礦辦企業15年牟利逾億元一事,當地有關方面理當重新開展調查,依紀依規給予張志友嚴厲懲處,使其為自身違規違紀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同時,對于張志友開辦煤礦員工透露的張志友涉嫌瞞報兩起塌方死亡事故,以及張志友涉及的一起私制假章案,當地司法機關應當開展調查.如果張志友涉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對于張志友開礦辦企業負有失察責任乃至包庇縱容的相關責任人,有關方面亦應對其實施問責,以督促各單位各部門強化對于黨員干部與工作人員的監督監管力度,有效杜絕類似黨員干部與公務員經商辦企業現象再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