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們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習近平同志指出,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這充分凸顯了法治對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作用。深入了解改革與法治兩者關系,有助于我們更好地深入推進改革。
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把握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改革開放以來,為了妥善處理改革與法治的關系,黨和國家從國情和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地采取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與實踐變動性的關系,確保立法進程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相適應。例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快推進法律的立、改、廢工作,及時多次地修改完善1982年憲法,為許多重大改革提供重要法律依據。
可以說,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們從理論創新與實踐探索的結合上,在正確處理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積累成功經驗,形成諸多共識,為今天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法治中國建設創造了有利條件,奠定了良好基礎。我國立法的重要經驗之一,是正確把握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與實踐變動性的關系,確保立法進程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相適應。對實踐經驗比較成熟的、各方面認識也比較一致的,規定得具體一些,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對實踐經驗尚不成熟但現實中又需要法律進行規范的,先規定得原則一些,為引導實踐提供規范和保障,并為深化改革留下空間,待條件成熟后再修改補充。改革開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用法律來規范還不具備條件的,先依照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先行先試,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時再制定法律。
經過新中國成立60多年尤其是改革開放30多年的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我們已經具備把各項改革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推進的社會條件和法治基礎。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法治中國建設,強調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當前,我國不僅具有較為完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作為改革的法律制度基礎,而且干部群眾具有更加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法律理性與法治自覺。這是我們在憲法框架下和法治軌道上處理好改革與法治關系最重要的主客觀條件。
改革,可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使社會充滿生機與活力,是國家與社會創新發展的不竭動力。在建設法治中國的現階段,在建設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相對于完成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的戰略任務而言,相對于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而言,相對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言,改革與法治都是手段、方法、舉措和過程,兩者的價值特征、本質屬性和目的追求是一致的,沒有根本的內在矛盾和沖突。那些認為“改革與法治兩者是相互對立排斥的”“要改革創新就不能講法治”“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讓”“要發展就要突破法治”等觀念和認識,都是有違法治思維和法治原則的,對于深化改革與推進法治來說有害無益。
在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體系內在和諧統一的體制下,改革與法治之間是一種內在統一、相輔相成的關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一體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共同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既是各項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主要路徑依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引領、法治促進、法治規范和法治保障。改革離不開法治的引領和保障,否則就可能引起混亂;法治必須緊跟改革的進程和步伐,否則就可能被廢棄淘汰。
毋庸諱言,作為國家和社會運行發展的手段和舉措,改革與法治不可能不存在某些區別、不同甚至沖突。其中最重要的區別在于,法治作為國之重器,以守持和維護既有秩序為己任,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規范性;而改革作為一種創新發展手段,具有較強的變動性、挑戰性。因此,改革的“破”與法治的“守”這兩者之間存在某種張力,在一定條件下兩者還可能發生抵觸、矛盾甚或沖突。從一定意義上說,改革與法治的運行指向和內在張力,決定兩者的“遭遇戰”是客觀的必然存在。我們不能否認、漠視或者放任這種存在,而應采取積極態度與正確方法去認識、把握和妥善處理這一矛盾和問題。正如習近平同志所強調的,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堅持“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是正確處理改革與法治關系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既是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改革觀,又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的改革觀。
在法治中國建設進程中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習近平同志強調,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來看,改革與法治的關系不僅涉及立法與改革,而且涉及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法治環節,但科學立法是兩者關系的重點環節和主要方面。
堅持科學立法,應把國家的立法決策、立法規劃、立法項目、立法草案等與執政黨的改革決策緊密結合起來,通過立法把黨的重大決策及時合理地法律化、規范化和國家意志化。對于執政黨的改革決策來說,應當按照依法執政和領導立法的要求,把黨有關改革的決策與立法決策緊密結合,在決策過程和決策階段按照政治與法治相統一、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結合的原則,把改革決策納入法治化軌道。
在立法層面正確處理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應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統一,充分發揮立法的引導、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二是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需要修改法律的應當先修改法律,先立后改;可以通過解釋法律來解決問題的應當及時解釋法律,先釋后改;需要廢止法律的要堅決廢止法律,先廢后改,以保證各項改革依法有序進行。三是堅持在現行憲法和法律框架內進行改革,充分利用憲法和法律預留的改革空間和制度條件,大膽探索,勇于創新。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四是對確實需要突破現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改革試點,如果通過解釋憲法,通過法律的立、改、廢、釋等措施不能解決問題,也可以采取立法授權試點改革的方式,經有關機關依法授權批準,為改革試點工作提供合法依據。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負有監督和保證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實施的職責,因此,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把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是否緊密結合、改革與法治是否統一、改革措施與法律規定是否沖突等情況納入人大監督的范圍,一經發現問題即依法提出處置意見、建議或者采取相關措施。
在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這幾個環節,也需要正確認識和把握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執法、司法和守法都是貫徹實施法律的重要方式。國家行政機關通過推進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國家司法機關通過正確適用法律和公正司法,全體公民和其他社會主體通過自覺學法、尊法、守法和用法,把體現為國家意志的法律規范付諸實施和具體實現。按照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法律付諸實施和實現過程中,所有法律關系主體都必須堅持依法辦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者理由拒不執行、適用或者遵守法律,更不能違反法律。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改革與法治出現不和諧甚至沖突的情況是正常的。我們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妥善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一是當個別改革決策或措施與法治的沖突不可避免時,可盡快啟動改法或者釋法程序,及時消弭改革與法治的沖突。二是在具體執法、司法和守法過程中發現某項改革措施與法治相沖突時,有關主體應當根據立法法等法律的規定,及時將沖突的問題和相關建議上報有關機關,依法加以解決。三是根據“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原則,對于那些打著改革的旗號故意規避甚至破壞法治的行為,對于那些借改革之名行部門保護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之實的違法行為,應當堅決制止和糾正。(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