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箭關于“泛師德問題”的這番說辭提醒我們,在對“性騷擾”進行認定與處理上,應有更加清晰的定義以及更為規范的約束機制。這就需要在立法層面有所突破,而不應囿于師德規范。
日前教育部公布高校師德“紅七條”,其中禁止“性騷擾”一項廣泛受到關注。在這個背景下,10月10日發生的四川美院副教授王小箭于公共場合性騷擾兩名女學生事件,更加引人深思。
從事后曝光的照片看,王小箭對兩名女生有明顯身體接觸,若違背當事人意愿,屬性騷擾無疑。王小箭目前已就此事作出道歉,承認存在“失當行為”。四川美院也已作出回應,對其“違反教師行為規范”作出取消教學科研資格、降低退休待遇等處理。但稍早前,王小箭并不認為自己做錯了什么,只承認這是一個“泛師德問題”。
王小箭這么說的理由是,他已退休,不再算老師,再者這兩名女生不是他的學生,他沒權力迫使她們做什么,所以和師德無關。他還認為,所謂“性騷擾”需要當事人自己才能舉報。別看這位高校副教授行為不檢點,關鍵時刻還挺會“腦筋急轉彎”。
且不說王小箭事發前還帶著研究生,即便已完全退休,也仍屬于教師隊伍中的一員,理應遵守師德規范。盡管兩名涉事女生非他本人的學生,但二者間乃師生關系無疑,并不是說只要不是自己班級的學生,就可以“騷擾”之。不過,王小箭關于“泛師德問題”的這番說辭提醒我們,在對“性騷擾”進行認定與處理上,應有更加清晰的定義以及更為規范的約束機制。這就需要在立法層面有所突破,而不應囿于師德規范。
近些年來,校園性騷擾事件時有發生,不同學校處理方式卻有所不同,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者有之,草草了事者有之,事情不鬧大不處理者亦有之。其中原因之一,在于對性騷擾的定義不同,而這背后又是相關道德規范缺失、法規滯后所致。如近日出臺的高校師德“紅七條”,僅是一個簡單的禁止性道德規范,具體“裁量權”仍在于高校。在相關法規方面,雖然《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其弊端也很明顯,因為它顯然無法對“性騷擾”行為做到“全覆蓋”。
遏制校園性騷擾,更應立足于專項立法高度,從全局性著眼,將相關行為納入法律約束范疇。王小箭性騷擾事件為此提供了最新例證。雖然學校已對此事件進行處理,但反過來想,若非此事被曝光,引起公眾熱議,學校會如此迅速作出回應嗎?進一步講,若有法規作為支撐,不僅相關道德規范可操作性更強,學校介入處理時才有法理依據。當然,這更有利于當事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理直氣壯地對校園性騷擾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