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統計,今年來至少有18名高校領導被查,而且過半數人擔任學校“一把手”。據悉,在這些高校,基本涵蓋了高等教育的各個層級,顯示出高校腐敗的嚴重程度。
印象中,以往人們較多關注高校招生腐敗、學術腐敗以及教師品德等問題,實際上,經過擴招以及教育經費、課題經費的提高,今日高校已經搖身變成一大既得利益主體。當前,涉及后勤、基建等方面的高校腐敗行為日益突出,與學術腐敗等現象一樣,正在扮演著埋葬高等教育事業“掘墓人”的角色。
從今年“落馬”高校領導的涉案緣由看,因分管“肥缺”導致貪腐行為的特點十分明顯。如18名高校領導中,有6人在醫科院校擔任領導職務或有綜合類高校分管醫學的經歷。在醫療市場化、醫院功利化的背景下,相關負責人貪污腐敗的機會實在太多了。分管后勤、基建等工作的高校領導,也極易抗拒不住巨大的利益誘惑。教育部監察局相關數據顯示,基建工程方面案件占教育系統案件總數的24%。
應該說,分管“肥缺”并不必然導致腐敗,缺乏有效監督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高校腐敗事件的多發恰恰說明了,當前對國內高校的管理及其內部治理結構均存在著弊端。外部監督是有效遏制高校腐敗的重要機制。當下,由于高校辦學模式日益多元化,有公辦有民辦還有合作辦學,而公辦里頭既有教育部直屬,也有歸口部門直屬,還有地方管理的高校。照理說,“誰家孩子誰抱走”,但由于存在管理職能交叉等狀況,這就給監管帶來許多事實上的麻煩。
當前高校的內部治理結構,同樣是一團亂麻,許多高校甚至缺乏健全內部治理機制的意識。在美國,董事會是大學的最高權力機構,其成員來自方方面面,包括校內人員(如教師和學生)與校外各行業人員,而且后者人數一般占主導地位,能夠起到較好的約束與監督作用。而在國內,由于多數高校存在行政化色彩,無論是高校黨委會還是校務委員會,都很容易演變為“一言堂”,對其他分管校領導也缺乏必要的權力約束。
在外部監管與內部治理雙重缺失的背景下,正如教育部監察局所通報,高校腐敗難免呈現出“作案手段趨向隱蔽,作案持續時間長,貪腐次數、涉案金額、涉案人員多”等特征。因此,理順高校管理與監管體制,加強高校內部治理水平,也就成為十分迫切的問題。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提出,要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和學校辦學自主權,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推進管辦評分離是理順高校管理與監督體制的重要手段,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和學校辦學自主權,是規范高校運作體制的重要路徑,也只有在理順高校外部監管與內部治理的情況下,高校的權力運作及其監督才可能步入更為順暢的軌道,高校腐敗現象也才可能得到有效遏制。(魏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