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十八大之后,已經有14個地方的省(區、市)委調整了組織部長人選。異地調任的組織部長不僅籍貫所在地與就職地不同,仕途履歷也與就職地沒有關聯。在28個省份中,有18位省級組織部長在就任現職前已有組織人事的工作經驗,其中有7個省份的省委組織部長曾經在中組部工作過。
從當前加強吏治的反腐形勢來看,負責遴選干部的組織部門無疑應該得到加強。因為“蒼蠅”也好,“老虎”也罷,只要被提拔到相應的行政職位,其中沒有一個不是經過組織人事部門,通過層層關卡與程序后被任命的。正因如此,組織人事部門作為考察任用干部的職能部門,如果失職,將產生極為嚴重的后果。
在地域遼闊的行政管理范圍內,垂直領導體制下的干部遴選,歷來是國家政治和吏治中的難題。實際上,中國歷史上大一統的中央政權,往往靠任用那些籍貫所在地與就職地不同,或者仕途履歷與就職地沒有關聯的官員,作為忠誠于中央政府以及保證自身廉潔的重要措施,并且以不限地域范圍的“科舉”作為實現這一措施的制度化背景支持。這種措施,堪稱古代社會最重要的制度創新,其在政治與吏治中的時代意義,為歷史學家所稱道。
異地調任組織人事部門的負責人,對于避免組織人事部門陷落在地方官場,實際上脫離中央管控,無疑是必要措施之一。這種措施,雖只是“之一”,但卻是干部治理治標意義上的關鍵性措施。這個措施標志著干部治理已在治標與治本的臨界點,是邁向治本的重要一步。這一步邁出后,治本性的制度銜接就顯得尤為重要。在治標的措施趨向窮盡時,吏治治理措施的邊際效益也將達到極限。在吏治上,治標的措施并非可有可無,而是必須。只有把治標的措施使用到極限,治本的必要性才會顯現出來。
異地調任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乃至定期輪崗交流,這都是匡正吏治的必要條件。近代以來,政黨政治成為國家治理的最重要表現形式。限制權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同時落實公民權利,使權利成為權力的淵源,這成為吏治治理的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措施以及制度化方向。限制權力,制衡權力,監督權力,是吏治制度化的根本所在。要讓異地調任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的吏治邊際效益最大化,就必須適時向限制權力這一吏治治本的目標再跨一步。(鐘時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