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反腐工作正在全方位推進并取得多方面成果,應該以此為契機,將清理、整頓、規范灰色收入作為反腐重要一環
國務院參事、北京市政協財經委員會副主任、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在接受京華時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從財政角度看,只要是脫離正常財政收支體系,且不受上級部門監管的賬外資金,其實都應該算是“小金庫”。“‘小金庫’其實并不小。”據劉桓分析,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在內,如以寬泛口徑計算,我國每年發生的“小金庫”資金總額或在1000億元以上(8月11日《京華時報》)。
在實踐中,“小金庫”外表形形色色,內在錯綜復雜,“小”的確難以涵蓋其實質。在某些方面,“小金庫”已經成為產生腐敗現象的一個根源和溫床,嚴重干擾財經管理秩序。但我們更應該看到,類似于“小金庫”這樣尚未完全定性的灰色收入種類繁多,具體數字恐怕更加驚人。
圍繞著灰色收入所產生的爭議,近年來一直此起彼伏。人們對此猜測、質疑甚至憤怒,但始終缺乏具體的所指和目標。灰色收入就宛若一個與社會經濟發展時時相伴的巨大陰影,無處不在又揮之不去。灰色收入的惡性膨脹很容易形成錯誤導向,扭曲正確的按勞分配和按其他生產要素貢獻分配的觀念,滋生一種腐化墮落、不勞而獲的價值觀、財富觀;如果數量過大,相當于形成地下經濟循環,會對國民經濟正常運行造成沖擊。但毋論徹底根治灰色收入,很多試圖去厘清辨別、研究對策的人,都會產生一種與風車作戰之感。
灰色收入不僅加劇社會分配不合理、擴大收入差距,更重要的是與權力存在聯系。灰色收入顧名思義,見不得光、身份模糊,這種巨大的不確定性給了某些腐敗分子可乘之機,利用灰色收入及其在制度上的漏洞大做文章,使之成為腐敗現象與腐敗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一名貪官的雷人辯詞就對認定其財產的合法性持有異議,辯解說平時過年過節下級單位送的紅包、煙酒等灰色收入計算得太少。
當前,反腐工作正在全方位推進并取得多方面成果,應該以此為契機,將清理、整頓、規范灰色收入作為反腐重要一環,從更深的源頭、更廣的層面,對腐敗現象和腐敗行為進行打擊和預防。對于規范灰色收入而言,最大的困難在于沒有明確的定義。什么是灰色收入、哪些灰色收入要規范、哪些灰色收入要取締,這些問題都不甚明確。此外,灰色收入有時以法定機構的權力和資源為后盾,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強制性意味,進一步加大規范難度。
有學者曾給灰色收入下過定義,是指在國家現行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收入分配制度之外獲得的、法律法規政策尚未明令禁止的那些收入,其中有些收入可以歸為非法收入,比如金融領域貸款的回扣、土地收益金流失到個人的收入。按照這樣的說法,規范灰色收入應該與收入分配制度整體改革相結合,對分配行為和分配秩序進行全面頂層設計,才能全面杜絕游離于制度之外的灰色收入。
收入分配制度被認為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著力點,規范灰色收入更可以稱得上重中之重。過去一段時期,收入分配政策設計缺少系統性和力度,諸如工資集體協商、工資條例之類,都顯得雷聲大雨點小、看上去很美。從規范灰色收入入手構建更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讓腐敗現象和腐敗行為無所遁形,就必須拿出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精神,敢于觸碰某些既有的不合理分配格局和利益格局,適時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真正將灰色收入置于陽光之下,讓人民群眾公平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杜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