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局工作人員對政策、對法律的理解能力和執行能力有限,無力對該糾紛進行調處,敬請諒解。”江西省豐城市一位市民鄢細榮日前投訴“豐城市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原因是該局在答復其合理訴求時,給了這么一個“神回復”。對此,有網友戲言,如此回復無異于承認自己是“無行為能力的行政機關”。(7月16日《南方都市報》)
輕飄飄一句“能力有限”就能萬事大吉嗎?我國公務員法第二章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就包括“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可見調處市民反映的土地權屬爭議,本就是該局的法定職責。如果相關工作人員確系回復中所言“能力有限”,就說明其不具備當公務員的相應條件,理應主動退位讓賢,或由單位予以辭退。這也符合政府部門“能者上、庸者下”的選人用人理念。
當然,豐城市國土局這樣回復并非真的“能力有限”,而是以此推諉群眾。在接受采訪時,主管此事的副局長涂瓊珺坦言,鄢擔任法人代表的公司整天找國土局,影響正常辦公,所以只好出了這樣的回復。可見,“能力有限”說只是一個借口,希冀以此將群眾打發了事,自個落得清閑自在。
更為令人驚詫的是,這位副局長還為當事人“出主意”——如果認為該局不作為,可以到法院起訴,然后該局再按照法院判決來執行。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明明屬于國土部門的法定職責,卻還要辦事群眾為此打個官司,由法院來告訴國土局應當依法行政,這是什么邏輯?!繞這么一個大圈子,無非是擺出一副歡迎群眾監督、積極依法行政的高姿態,實際上卻大大增加群眾的辦事成本,最終導致一些人不愿走繁瑣的法律程序而主動放棄。
群眾來辦事時百般推諉,非要等法院判決再依照執行,如此“畏法律不畏群眾”何嘗不是另一種“能力有限”?“春江水暖鴨先知”,除了上級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管理考核外,更要把評價干部的權力交給群眾,由被服務對象來監督服務窗口的履職情況。只有讓“群眾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成為衡量工作優劣、決定干部去留的重要標尺,才能倒逼廣大干部盡職履責,徹底杜絕能力有限之類敷衍塞責的“神回復”。(張楓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