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陳光標“受騙”案,中美兩國都有管轄權,但在美國,基金會的注冊門檻很低,要佐證相關組織是招搖撞騙有些難度。
陳光標在紐約的高調行善,正轉向鬧劇化。他在曬出所謂“聯合國”頒發的“世界首善”殊榮后,被告知獎狀是假的。給他頒證的“中國全球合作基金會”稱:“首善”的證書是由陳光標自己提供的;并告知了陳該基金會不代表聯合國;而陳光標否認自造首善證書,并表示已托在美的華人朋友向紐約警方報案。
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該案儼然已演變成羅生門。那這起非典型“詐騙案”,又會朝著哪個方向發展呢?
應看到,目前陳光標“受騙”事件,涉及中美兩國,那就必然有個管轄權問題。事實上,陳光標是在國內向所謂“中國全球合作基金會”周璐璐捐的錢,作為“犯罪發生地”,中國警方有地域管轄權。當然,美國警方也有管轄權。但從標哥維權角度看,由中國管轄顯然更有利些。
畢竟,若官司在美國打,陳光標的勝算恐怕不大。因為美國的民間組織本就發達,NGO注冊門檻很低。根據美國法律501c3條款的規定,美國要成立非營利組織,如果想獲得稅收優惠,只需要提交一份兩頁紙的機構章程,然后交由州內政司批準。而如果不需要免稅,任何人都可自稱“我就是個非營利組織”。因此,在美國阿貓阿狗都可成立NGO,且“全球”“世界”之類的名頭,都可以用。
像陳光標這樣向一個不知所謂的“基金會”捐款,以換取殊榮,在中國人看來該組織是在“招搖撞騙”;但或許在美國方面看來就是,一個中國土豪給一個普通NGO捐款,且現在這個“基金會”一口咬定,該證書是陳光標自己打印的。
目前,陳光標能抓到對方把柄的地方在于,這個“基金會”接受陳的捐款之后,沒有開具正式的收據,只有周璐璐本人手寫的一個沒有時間、全名的收據。而美國聯邦法律規定,凡捐贈額在250美元以上的,受贈機構需開具收據,提供給捐贈者作為抵扣應繳稅額的依據。
而說到底,陳光標回國維權才是上策。畢竟,我國對外國NGO組織在國內活動有嚴格的管治,美國的NGO不經民政部門登記,根本不能在國內活動,更不要說接受捐款;且從外匯管理的角度說,美國這個“基金會”工作人員也不能隨意轉匯高達3萬美元的外匯。目前基本可認定,涉事“基金會”及周璐璐的行為,是違反中國社團管理制度的,至于是否構成詐騙,還需公安部門進一步認定。
但不管其結果如何,這場鬧劇也算是給很多人提了個醒:別太迷信洋頭銜,上了海外一些無良商人的鉤,不然被“聯合國”等高大上的旗號忽悠挨騙,總會落下個“愿者上鉤”的詬病。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