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財政資金分配不規范,有的使用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預算申報和執行中存在違反財經制度規定問題”……甚至存在“屢審屢犯”。在近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被提請審議的國務院關于201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披露的問題再次引起人們極大關注。(7月8日《法制日報》)
審計報告年年出,“屢審屢犯”更是每年審計報告中的“亮點”,今年的審計報告也不例外,同樣有以前沒發現過、現在才有的“新賬”,也有“年年提、年年犯”的“老賬”。審計報告“年年提”,被審計的部門、單位“年年犯”,久而久之,難免會讓公眾產生情緒和“審丑疲勞”。
“天下未亂計先亂,天下欲治計乃治。”可見審計制度是一個嚴肅的國家監督制度。近年來,審計成果和社會影響力越來越大。但也同時存在著許多查處過的問題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程度上反復出現的客觀情況,像“牛皮癬”一樣揮之不去,這極大地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其實,針對一年一度審計報告所提出的問題,一些部門、單位也表示過整改,但來年的審計報告出來,不僅頭年報告的問題依然存在,而且還會有新問題發生,審計與整改變成循環往復的鏈條: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再審計—再發現類似問題—再整改……出現這般尷尬,表面上看是相關單位責任人法制觀念淡漠,甚至抱著僥幸心理,對整改持應付和敷衍的態度。根本原因在于相關的“手術”并沒有完全做到位,造成了“舊病復發”的“病菌”殘留。說白了,是一個部門被審計出問題后,除了存在特別嚴重的問題外,多是停留在審計部門“查了”,向人大“報了”,常委會上“審了”的渠道上,對相關責任人問責追究卻沒有同步到位,導致違法違紀的成本低廉,起不到足夠的警示作用。
從職責上說,審計機關不過是“偵察兵”,根據我國現行監督制度的架構,法律沒有賦予審計機關對人的處理權。作為“偵察兵”,通過“偵察”掌握了前沿情報、全面報告了情報,任務就算是出色完成了。至于接下來的仗采用哪樣戰略戰術打、打到什么樣的程度,是完勝還是半勝,這就是戰斗隊伍的事了。也就是說,只有形成一個審計監督、其他執紀執法機關緊密配合、相互補充,才能壓縮“屢審屢犯”現象的生存空間。其他執紀執法機關應緊密配合審計部門、相互補充,并實行嚴厲問責,讓“屢審屢犯”付出代價,才能杜絕問題一再出現。(張緒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