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李干杰4日表示,依據新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對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項污染物進行評價,74個新標準監測實施第一階段,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達標城市比例僅為4.1%,其他256個城市執行空氣質量舊標準,達標城市比例為69.5%。
以上這個結果揭示,全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形勢非常嚴峻。盡管改善空氣質量不是一朝一夕之功,甚至要打“持久戰”,但對于眼下空氣質量不達標的城市,該怎么辦?
國務院日前剛剛下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根據這一考核辦法規定,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地區,由環境保護部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那么,74個城市中絕大部分是不達標的城市,這些城市負責人會被有關方面依據這一考核辦法問責嗎?
在筆者看來,能否依據這一考核辦法進行問責,主要取決于兩點:其一,這一考核辦法的配套制度是否及時出臺。該考核辦法規定“各項指標的定義、考核要求和計分方法等由環境保護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印發。”也就是說,還需要完善配套制度,但相關配套制度是否另行印發,目前不得而知。
其二,環保部負責人這次所說的“達標比例僅為4.1%”,是否屬于年度考核結果。只有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才能依據該考核辦法來問責。而且,年度考核包括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4.1%”是否是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現在也不得而知。
鑒于正在治理中的全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形勢仍然很嚴峻,筆者以為,問責必須提速,包括:盡快完善考核辦法的配套制度,盡快公開空氣質量詳細信息,盡快依法進行問責——通過高效的問責來推動城市空氣質量發生實質改變。也就是說,有關部門只是公開簡單的信息是不夠的,而是需要問責跟進。
既然已經掌握“達標比例僅為4.1%”,說明環保部門掌握所有城市的空氣質量信息,但是,無論是環保部負責人這次在新聞發布會上,還是在環保部官方網站上,似乎都沒有看到詳細的空氣質量達標城市和不達標城市的名單——缺少這樣的“點名”批評,不達標城市自然缺少一種壓力和改善空氣質量的動力。張海英(北京 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