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因涉嫌搶劫殺人被關進看守所,經歷三次一審、三次上訴,判決終從死緩改為無罪,走出看守所的張光祥不知自己到底是不幸還是慶幸。
不幸的是,將近10年的自由消逝在鐵窗之內,刑訊逼供加諸在肉體和精神上的傷痛,是常人無法體會的;終能無罪釋放,張光祥似乎又是幸運的,“早點承認才不會死”,這種悲愴的求生策略將刑訊逼供下的個體命運暴露無遺。
對刑訊逼供的批判已了無新意,這起被矯正的冤案提供給我們的一個思考點在于看守所。對張光祥來說,看守所可能是其一生的噩夢。而數年前一些“非正常死亡”案件,也多發生在看守所。這不僅暴露出被羈押者令人堪憂的權利生態,也將看守所體制之弊呈現殆盡。
看守所作為羈押未決犯和少數已決犯的場所,最大的體制弊病在于“偵羈一體”。1990年頒布的《看守所條例》規定:“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人犯”二字反映出這部條例的時代烙印,而由公安“抓人”,看守所“關人”,兩個機構一個系統,一旦受偵查機關破案的利益驅動,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便面臨危險。這種看守所體制,在一些地方很容易成為滋生刑訊逼供的溫床。
其實在云南“躲貓貓”事件真相大白后,就有兩會代表、委員紛紛建言,讓看守所“偵押分離”,使看守所成為一個專門履行羈押職能的中立機構。因為只有將看守所從偵查系統中分離出來,移交給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才能避免偵查機關利用羈押便利對被羈押人采取非法偵查手段。2009年4月16日,20多名律師、學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關于改革看守所體制及審前羈押制度的公民建議書》,呼吁為看守所重新找個“婆家”。不過直到今日,這種體制上的改革始終未能到位。
不可否認,自2009年公安部下決心整頓看守所以來,看守所執法現狀有了根本改觀。最新的消息稱,公安部已啟動看守所法起草工作,看守所職能定位正由以往服務辦案轉型為平等服務訴訟。這些都預示著看守所執法越來越趨于法治化。
同時,不得不提醒的是,目前來看,立法尚未超脫現有體制的桎梏。如果不從體制上實現“偵押分離”,就很難根絕擅用私刑的僥幸與投機。就此而言,希望張光祥的不幸,能夠為立法提供更理智的鏡鑒。(兵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