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執法,不管是不是作為典型案例公開宣傳,都應該精準把握尺度,嚴格依法辦案。兗州公安意欲以執法過當的個案“法制宣揚”警告網民,傷害法治尊嚴。
山東濟寧兗州男子曹某某,因違法停車被貼罰單,一氣之下在百度貼吧匿名發帖,罵了句“兗州交警真孬種”。就這么個事,被兗州公安官方微博拿來當作對社會公眾進行“教育警示”的典型案例。據警方披露,“曹某某的違法行為很快被網警識別并捕捉。”“目前,違法行為人曹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網民的一句牢騷,換來五日拘留。這樣的“典型”讓不少網友感到不可理解。于是乎,成千上萬條“兗州交警真孬種”被網友在各大微博、BBS和新聞跟帖里瘋狂轉發。如果兗州公安沿用同樣的執法尺度,兗州還真沒那么多羈押場所供這些“違法者”使用的!這樣以案析法,與其說是公安機關在向民眾普法,還不如說網民用鼠標替兗州公安好好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課。
一句不文明的氣話傷害了誰?犯的又是哪部法的哪個條款?這是網民最大的疑問。兗州公安并沒有在這兩個問題上為網民解疑釋惑,而只是來了個“警方提請”,稱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認為在網上匿名隨便說說沒什么大不了的。”“如果觸犯了法律,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有警方人士列出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其中一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但這一條款表述得很清楚,必須是“公然侮辱他人”。這里的“他人”,依法理解釋,是指自然人,而非某個單位或某個群體。刑法中的“侮辱罪”,也同樣有此限定。在此前發生在湖南的“典型案例”中,曾有網民因在網上公開侮辱某位執法交警,而被拘留10日。注意其中的細節,也是公開點名道姓辱罵某位交警,而不是像兗州個案一樣,籠統地稱“兗州交警真孬種”。對于這種指向的并非是某個具體的執法者,雖然言語不當,也可運用警告或訓誡妥善處理此事。拘留5日,顯屬執法過當。
警察被稱為“看得見的政府”,與民眾關系最密切。警方執法,不管是不是作為典型案例公開宣傳,都應該精準把握尺度,嚴格依法辦案。兗州公安意欲以個案的“法制宣揚”警告網民,在網絡輿論場上反受網民二次“侮辱”,實是咎由自取。此例足以為全國執法部門為戒。
被諸多網友批評之后,兗州公安隨即刪除那條本用作教育的微博,但又未做任何解釋說明。這不僅對執法對象不公,也讓公眾感到困惑。如此執法和教育,不是在普法,而是傷害法治尊嚴。(王剛橋)